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除法定减免税之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主要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5)进出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6)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如对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和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减免关税。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二)关税的补征、追征和退还
1.关税补征和追征
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造成短征关税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三)关税完税价格
1.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到岸价格加佣金价格(CIFC)、到岸价格加战争险价格(CIPW)成交的,经海关审定后,可直接以此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1)FOB价格。以国外口岸离岸价(FOB)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关税完税价格。其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关税完税价格=FOB+运杂费+保险费
或=(FOB+运杂费)÷(1-保险费率)
(2)CFR价格。以成本加运费(CFR)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关税完税价格=CFR÷(1-保险费率)
(3)CIF价格。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则该成交价格就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关税完税价格=CIF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www.xing528.com)
(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如下项目:
①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②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我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2.出口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一般为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格。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4)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①FOB价格。以我国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其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关税完税价格=FOB÷(1+关税税率)
②CFR价格。以国外口岸成本加运费成交,其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关税完税价格=(CFR-运费)÷(1+关税税率)
③CIF价格。以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其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关税完税价格=(CIF-保险费-运费)÷(1+关税税率)
(四)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贸易关税的应纳税额,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或应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对从价税和从量税而言,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从价关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关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关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