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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监管: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与外汇局过程及方式的深度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核销监管情况反馈的信息对“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进行调整。外汇局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核销单;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核销单核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根据备案表核查进口单位和银行的付汇及核销情况。

核销监管: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与外汇局过程及方式的深度解析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主要有四个环节:

(1)数据报送环节。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送付汇数据,进口单位向外汇局报审到货信息及有关单据。

(2)外汇局的核对、核查环节。通过对进口单位的付汇及到货情况的核对,掌握整体的付汇到货情况。

(3)抽查及重点检查环节。通过日常核对审核发现问题,进行抽查及重点检查,并确定性质、执行处罚。

(4)根据核销监管情况反馈的信息对“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进行调整。

外汇局按照总额或逐笔的方式交叉核查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双向报送的核销单;根据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核销单核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根据备案表核查进口单位和银行的付汇及核销情况。

外汇局根据核查情况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抽查;对有疑点的单证和进口单位及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重点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时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二次核对。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二次核对仍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www.xing528.com)

(1)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他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他规定的。

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进口单位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违反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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