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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进口付汇核销流程及备查规定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

详细解读进口付汇核销流程及备查规定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如下: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时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二联退进口单位,将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五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www.xing528.com)

(5)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五年备查。

外汇局工作人员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子系统”检验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真伪,如纸质报关单与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账无误,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到货核销表及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书、IC卡退进口单位;如系统中无此笔报关单底账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则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如是海关原因,需由企业到海关申请补录或修改,如核查后认定是伪造报关单,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调查、处罚。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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