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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罚款救济程序的实用指南介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要明确规定罚款用的裁判文书:裁定书。《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06条规定的是对于科处罚金的救济中同样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罚款剥夺相对人财产的性质以及非辩论式的事实认定结构决定了对相对人提供救济的必要。罚款上诉期间即要停止罚款的执行,罚款上诉对于罚款本身具有延缓的效力,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完善罚款救济程序的实用指南介绍

立法要明确规定罚款用的裁判文书:裁定书。虽然“决定”和“复议”方式适应了强制措施解决妨害诉讼问题的突发性和紧迫性之需,但却存在着对行为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周的隐患,而“裁定”和“上诉”则正好相反,它们虽然能够为行为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救济机会,但是相对过度的程序保护会制约强制措施应有功能的发挥。因此对于直接涉及行为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罚款和拘留应当优先考虑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即规定当以书面裁定方式作出,且行为人可以对此裁定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裁定中止执行,但紧急情况除外。[24]

诚如笔者前文所列举的相关国家的规定,按照《苏联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以及德国对于罚款这种强制措施的裁定,允许提出具有延缓效力的抗告。《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06条规定的是对于科处罚金的救济中同样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

在立法上合理构建针对罚款的上诉程序,事实上,罚款复议程序已经让当事人因复议活动本身的不透明而对复议结果抱有成见,无法发挥通过复议说明罚款缘由及吸收不满的功能,在审案压力巨大而案件处理结果又关乎法官个人得失的现状中,这种非公开化的罚款复议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法官运用罚款来排除妨害行为的能动性,因此设置针对罚款的适当而规范的救济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罚款剥夺相对人财产的性质以及非辩论式的事实认定结构决定了对相对人提供救济的必要。与我国仅仅将救济方式规定为复议而缺乏规范的制度性救济程序不同,日本将罚款的救济程序规定为即时抗告,并设置了规范的救济运行程序,美国法院则允许当事人对罚款上诉,上诉法院审查的基准是一审法官在罚款时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规范的上诉程序不仅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及时、完善、透明和可预见的救济,更为重要的是因上诉须用到罚款时的证据和文书,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前期法院的罚款行为。(www.xing528.com)

罚款上诉期间即要停止罚款的执行,罚款上诉对于罚款本身具有延缓的效力,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度架构之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决定的适用范围之一,决定一经送达或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决定,即使当事人已经申请复议也不影响该决定法律效力的发生。[25]这种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是:情况紧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应该注意采取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与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造成的妨害诉讼行为的性质、从结果上来看的轻重程度大体予以适应。[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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