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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的详细介绍与分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法条规定来看,《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的是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诉答方向法院的陈述及相应的制裁,其中第2款规定的是诉答方向法院的陈述。第3款规定的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制裁程序,美国民事罚款程序的运作也是具有“准诉讼”的性质,而非法院的单方职权运作。

美国民事诉讼的详细介绍与分析

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民事诉讼罚款制度,该制度在立法时主要的出发点是罚款这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从结果上来看是否具有有效性和必要性,亦即在美国民事诉讼之中建构罚款制度时考虑罚款本身对于排除妨害行为是否有实际效果,如果没有效果,则民事强制措施中罚款的运用这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和意义。

就法条规定来看,《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的是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诉答方向法院的陈述及相应的制裁(包括罚款),其中第2款规定的是诉答方向法院的陈述。第3款规定的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制裁程序,美国民事罚款程序的运作也是具有“准诉讼”的性质,而非法院的单方职权运作。[19](www.xing528.com)

通过梳理美国民事诉讼关于罚款的规定,不难发现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罚款的目的在于强调罚款本身的实效性,换言之,如果民事诉讼之中民事罚款的运用不能制止诉讼过程中的民事违法行为,则罚款这一强制措施法院是不能运用的。第二,罚款的运用既可以依据法院职权进行也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罚款这一强制措施时都是有关诉讼主体损害了一方的利益。第三,针对适用罚款的情形,不仅对违反者科处以罚款,而且违反者要承担实施违反行为后相对方的一些必要性支出,比如律师费等。第四,罚款的作出要说理,并且允许违反诉讼义务而遭受罚款的人予以说理,从这个角度进行观察,罚款已经不单纯的是法院依据职权单向作出的处罚,作出罚款是一种三方互动的结果,罚款运作的整个过程具有“准诉讼”的性质。第五,对于罚款,是允许上诉的,上诉法院审查的着眼点是一审法院的法官在适用罚款时是否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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