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2002年)沿袭了苏联时期《苏联民事诉讼法典》设专章规定诉讼罚金制度的法典制度安排,具体体现为《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将罚金规定于第八章,而《苏联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于法典第五章。俄罗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罚金与由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援助费、律师代理费及因一方的滥诉所遭受的损失不同,它是对违反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义务的人的一种经济惩罚。就其处罚的对象或者主体而言,既包括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包括某些没有参与诉讼的人;就其法律后果而言,相关主体被处以罚金之后,并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即其仍应当履行依照法律应当履行的义务,[17]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俄罗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罚金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诉讼秩序罚,属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范畴。
从诉讼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看,第八章诉讼罚金属于总体原则性的规定,共有两个法条:第105条规定了诉讼罚金的科处;第106条规定的是对于科处罚金的救济:“被科处罚金的人员,在收到法院科处诉讼罚金的裁定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科处诉讼罚金的法院申请减免诉讼罚金。该申请应在10日内开庭审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应通知被科处诉讼罚金的人员,但是被处罚诉讼罚金的人不出庭不妨碍申请的审理(这说明对于罚金的处罚程序,俄罗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准诉讼’的性质,而绝非法院单方不开庭作出)。对于法院驳回减免诉讼罚金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在具体制度描述性规定方面,《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57条规定了证据的提交与调取,第140条规定了诉讼保全措施,第159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庭秩序者采取的强制措施,第162条规定了法庭审理中法庭向翻译人员说明其权利和义务,第168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不到庭的后果,其中第2款规定:“如果被传唤的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由于法院认为不正当的原因未到庭,对他们可以处以数额为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十倍以下的罚金,证人无正当理由再次不到庭的,可以进行拘传。”(www.xing528.com)
综合现有视野下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罚款(金)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罚款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十分宽泛,既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如保全程序中),也适用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甚至是案外人(文书强制提出命令);第二,采取的形式必须为书面,诉讼文书为裁定书;第三,对于罚款数额仅仅有上限性规定,没有规定下限;第四,对于罚款规定救济程序具有特殊性,必须先向作出罚款的法院申请复议,并且复议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予以进行,整个罚款程序的运行过程都具有“准诉讼”的性质,并且对于该开庭审理后的裁定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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