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如无特别规定,法院对于任何人均可以进行证人询问。”证人是对于过去的经验事实进行报告的案件中的第三人,除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包括法人的代表人)之外的任何诉讼外第三人均具有证人能力,此外,退出诉讼的当事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当事人的亲属、共同诉讼中的其他共同诉讼人等也均具有证人能力。对于证人的询问是将对证人的口头质问和应答作为证据资料的调查,证人询问在准备程序结束后的公开法庭予以进行。证人收到期日通知后有义务在指定期日出席指定场所,提出证人询问申请的当事人也有义务督促证人按时出庭。如果法院实施辩论准备程序,并通过该程序完成了其他证据调查的(如书证调查等),可以在辩论期日只进行证人询问或者当事人询问,并就此终结辩论,因此,证人是否出庭将决定着辩论能否如期结束,为了确保证人能够如期出庭,《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时候,应当加强对于证人的处罚措施。为此,《韩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证人首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裁定命令证人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此后如果证人仍然拒绝出庭的,则可以对其实施拘留7天的强制措施。[14]
韩国民事诉讼法中亦有鉴定人之规定,《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33条规定:具有特别学识经验但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人情形的,应当承担鉴定义务。鉴定人的主要义务有出席义务、宣誓义务、报告鉴定义务等。鉴定人若违反这些义务时,准用证人违反义务时的制裁规定。因此对于鉴定人未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可以裁定命令鉴定人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当证人不出庭的时候,法院可以作出拘传的裁定,而由于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对于鉴定人只能罚款,不适用拘留和拘传的有关规定。《韩国民事诉讼法》认为,当事人讯问是指法院将对于当事人本人进行的讯问作为证据方法,让当事人同与证人一样陈述自己所经历的事实,从而获取证据资料的调查方法。法律同时规定,法院讯问当事人的时机同于询问证人,应当在辩论准备程序结束后的辩论期日集中进行,因此韩国民事诉讼对于当事人的讯问也具有终结辩论程序的重要意义。对于讯问当事人,仅限于法官根据其他证据方法不能形成心证时,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为之,换言之,将当事人本人作为证据方法,只是一种补充性而不是独立性的证据方法。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73条之规定,接受讯问的当事人宣誓后即使作虚假陈述,也不给予刑事(伪证罪)处罚,仅给予经济制裁(500万韩元以下罚款)。[15](www.xing528.com)
通过对《韩国民事诉讼法》的考察分析不难发现,韩国民事诉讼中的罚款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主要是证人和鉴定人;对于证人不到庭的处罚,罚款是拘传的前置程序;采取的诉讼文书为裁定书;罚款为法院依职权所做出的行为;韩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罚款这类裁定的救济程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