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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拘传应用裁定书的详解:7.5.2版本更新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中拘传应当适用的法律文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从司法解释角度规定拘传用传票。从这个思路来理解的话,基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意图是可以将针对拘传的传票归属到民事裁判决定书这一类中的。

明确拘传应用裁定书的详解:7.5.2版本更新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诉讼中拘传应当适用的法律文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从司法解释角度规定拘传用传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具体适用程序及相对应的救济程序,但是从诉讼法理来说,我国民事拘传采用的传票从裁判文书类型化分析这个角度,到底属于哪一类是语焉不详的。从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采用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方法,既然民事诉讼中拘留用决定书,那么逻辑上必然的结论是:只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即可作出对于特定主体实施拘传的决定,这种民事拘传的决定并不需要人民法院再单独作出一个关于拘传说明的决定书,只是从程序上要求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传票。从这个思路来理解的话,基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意图是可以将针对拘传的传票归属到民事裁判决定书这一类中的。

但民事诉讼中裁定书与决定书的本质区别到底在哪儿,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通说是:二者一个针对的是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另外一个针对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31]在我国除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外,所有的决定均不能提起上诉。但是一个让人难以置信的法律规定出现了:根据2007年局部进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些适用决定所解决的诉讼的事项虽然绝对不允许相应的主体提起上诉,但是某些类别的民事决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检察机关针对这类决定书也可以提起抗诉,比如针对司法人员回避的决定书便是一个证明[32],这种逻辑上十分混乱的规定,导致我们在理解和区分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时候,产生了巨大的混淆。(www.xing528.com)

笔者一贯主张取消民事诉讼立法中所确立的裁定与决定二元对立的格局观,主张对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出庭的证人和鉴定人可以采取拘传,这样一种立法体例也是德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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