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韩国审判权管辖的自然人均有作为证人的义务(第303条)。依照韩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收到期日通知后有义务在指定期日出席指定场所。证人在指定期日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院申告其不能出庭的理由,不申告理由的,法院可以认定其不出庭无正当理由,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罚。若法院实施辩论准备程序,并通过该程序完成了其他证据调查的(如书证调查等),可以在辩论期日只进行证人询问或当事人询问,并就此终结辩论。因此证人是否出席将决定着辩论能否如期结束。为了确保证人出席,在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时,应当加强对其的处罚措施。为此,《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首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裁定命令证人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此后若证人仍不出庭作证,则可以对其实施拘留(韩国法上的拘留,是一种拘束人身方法,但不需要检察方的申请,而由法院单独决定)7天的强制措施。证人被处以拘留处罚后,根据作出此裁判的审判长的命令,由法院公务人员或法警将证人送到警察局的留置场所、教导所或拘留所。接受拘留处罚的证人在拘留期间作出证言的,法院应该立即撤回拘留裁定(《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2款至第9款),在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时,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拘传(《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12条)。
韩国民事诉讼法中亦有鉴定人之规定,《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33条规定:鉴定人的主要义务有出席义务、宣誓义务、报告鉴定义务等。鉴定人若违反这些义务时,准用证人违反义务时的制裁规定。此外,《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这一证据形式时,有文书提出命令的规定。对于不提出文书或毁损文书的行为制裁方面,第351条规定:可以对第三人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66条第2款规定:第三者违反勘验义务的,可以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罚款。[27]对于讯问当事人,仅限于法官根据其他证据方法不能形成心证时,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为之,换言之,将当事人本人作为证据方法,只是一种补充性而不是独立性的证据方法。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373条之规定,接受讯问的当事人宣誓后即使做虚假陈述,也不给予刑事(伪证罪)处罚,仅给予经济制裁(500万韩元以下罚款)。(www.xing528.com)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韩国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措施,适用对象主要针对的是证人和鉴定人;对于证人或者鉴定人的不到庭处罚,罚款是拘传的前置程序;民事拘传具体适用程序准用刑诉法关于拘传的规定;采取的诉讼文书为裁定;拘传为法院依职权所做出的行为。《韩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拘传这类裁定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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