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在我国引入藐视法庭罪的支持者,主要论据概括起来有如下两个角度:
第一,如果引入藐视法庭罪,则诉讼中可以更好地维护整个诉讼秩序,树立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的权威。[16]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是定纷止争、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场所,维护民事诉讼秩序、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是司法机关发挥其拥有的审判职能,解决民事争议,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性保障。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是对法院尊严和权威的直接损害,在目前社会状况下,增设藐视法庭罪可以有效打击针对扰乱诉讼秩序的各种行为,是维护诉讼秩序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选择。(www.xing528.com)
第二,针对规范和调整藐视法庭的行为,现行的立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不足,如果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引入藐视法庭罪,则可以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有关主体扰乱诉讼秩序罪行为的规定。但是通过对现行关于妨害诉讼秩序的法条考察不难发现,这些规定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和刑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及法院诉讼规则之中,但上述规定的条文一般而言均较为简单、操作性不强,并且上述关于诉讼秩序违反的规定多采取概括列举式的方法,法条仅仅是笼统地说明诉讼过程中有关主体实施了扰乱和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17]但在面对现实问题时,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面临的扰乱诉讼秩序的具体行为可以说花样繁多,比如著名的“操”字案、法庭上的当庭自杀行为,能不能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如何实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是无法完全适应花样百出的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立法滞后导致的必然结果是:诸多对于民事诉讼秩序行为造成妨害与扰乱的行为,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与制裁。因此引入藐视法庭罪对于规制和调整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具有现实的需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