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美法系国家设立藐视法庭罪的初衷角度考察,其出发点是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防止新闻媒体的报道妨害司法公正。关于藐视法庭罪的立法形态归纳起来主要有判例法与成文法两种基本模式。将藐视法庭行为明确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予以规制和调整可以追溯至12世纪的英国普通法时代[13]。英国最早在1631年就有了关于藐视法庭行为的判例,经过漫长的发展,以1981年英国制定的《藐视法庭法》的出台为标志,英美法系对于藐视法庭行为司法规制成文法时代来临。英美法系国家藐视法庭罪针对的具体行为大体包括:诉讼中证人、司法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诉讼中陪审人员具有不检点的行为;诉讼中的律师具有相应的失职行为(如律师无正当理由未按其书面承诺出庭);对诉讼审理案件的法庭、法官、证人、律师、诉讼当事人等参加法庭诉讼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侮辱和伤害行为;新闻媒体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不适当的报道和评价的行为。更抽象地说,英美法系将藐视法庭罪分为两类:民事藐视法庭罪与刑事藐视法庭罪,民事藐视法庭罪仅仅指的是由于有关主体不服从法庭在民事诉讼中所下达的特定命令而被认为冒犯了法庭、妨害了民事司法程序的进行;而刑事藐视法庭罪则是指有关人员实施了除了民事藐视法庭行为之外的其他具有扰乱法庭诉讼秩序、或者具有侮辱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非法披露陪审团在诉讼事实认定过程中有关诉讼材料等具体的干扰法庭诉讼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藐视法庭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外延不同:民事藐视法庭罪仅仅适用于特定主体不遵守法庭命令;但是刑事藐视法庭罪适用的外延更加宽泛,具体包括诉讼主体不遵守法庭命令、有扰乱法庭诉讼秩序、侮辱案件审判法官、特定主体具有不适当披露报道案件进程和细节等行为。[14]
从类型化角度进行分析,我们民事诉讼中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类:未有正当理由必须到庭当事人拒绝出庭的行为、诉讼开庭过程中不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的行为,侮辱侵害司法人员行为,妨害作证行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www.xing528.com)
我们民事诉讼中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藐视法庭行为的区别主要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实施藐视法庭行为的主体范围显然更加宽泛,不仅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案件的旁听人员、甚至包括庭外人员、新闻媒体报道人员,同时参与案件的律师、陪审员有违反职业道德、不检点行为时候也可以予以适用。而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人及其旁听人员。对于英美法系国家藐视法庭的行为,规定凡是上述主体有不遵守法庭特定命令的行为均会被视作民事藐视法庭的行为,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对于此类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外延有所限制。在侮辱妨害型针对的侵害对象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藐视法庭行为,针对的是只要有侵害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主体的行为均视为藐视法庭,适用的主体包括诉讼案件中的法官、诉讼当事人、证人、陪审员等。我国民事诉讼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侵害的对象则指向的是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在侮辱侵害这类妨害诉讼秩序类型方面,奉行藐视法庭罪的国家,基本是以该行为是否对于司法审判活动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该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司法审判行为的风险作为认定藐视法庭罪的标准,但是对于具体的侵害方式上立法或者判例并没有特定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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