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到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政策,根据时期和所针对的问题,笔者大体可以将典型的司法政策影响下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分为三类:解决执行难型、知识产权保护型以及新型社会问题型。下面就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的这三个层面予以梳理。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76条到第79条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度性规定。在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处于起步阶段,经济类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但是经济类案件的执行难,尤其是金融类机构的协助执行难问题开始困扰法院,因此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司法政策很多是围绕解决协助执行难予以展开的。典型代表是1985年12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这一司法政策也影响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若干个司法解释及文件。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100条到第106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1991年之后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社会中的一大热点问题,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确保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并明确提出,经过15年努力,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把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建设创新型国家,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已成为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和长期艰巨任务。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司法政策,使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受到了影响并作出了回应。(www.xing528.com)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体现的司法政策对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的建构和引导仍然非常明显,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回应社会上的执行难和申请再审难的问题,2007年之后的司法政策主要是围绕着解决上述两难予以展开,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也受到了这一司法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的建设,最大限度保护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完全是对司法政策的一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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