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依法应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债务人进行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行法院命债务人提供担保,而债务人不予以提供相当的担保,无论债务人是否经拘提到场,执行法院均可以直接对债务人进行管收:
1.债务人原来的履行义务具有现实的履行可能性债务人却拒绝履行的:债务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可能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应参考该义务的内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人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他情形予以认定;具有逃匿债务履行的可能性的;债务人就应予以强制执行的财产有隐匿或处分的情形的;执行法院在调查执行标的物时,对法官或书记官的执行行为有拒绝陈述的情形的;执行法院已发现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或执行法院不能发现债务人应交付执行法院用于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法院出于债权人的申请,命令债务人据实报告该执行法院限定的特定期间届满前一年内债务人可以用于强制执行的财产的具体状况,债务人不进行报告或作虚假的报告的情形;执行法院的法官或执行书记官,为调查用于强制执行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或该项不动产之上的其他权利关系,执行法院讯问债务人并命令债务人提供有关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提供的文书为虚假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21、22、77-1条)
2.执行根据是执行法院强制要求债务人交付书证、印章或其他相类似的权利凭证的,如果债务人拒绝而不予以交付的,执行法院以转交债权人的方式执行而达不到相应的效果的。(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123条)
3.依据执行的根据,债务人应为执行法院要求的一定的特定行为,而债务人的行为非为他人所能代为履行的(不能替代履行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经执行法院指定期限限定债务人予以强制履行的期间,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的。(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128条)(www.xing528.com)
4.执行根据是命令债务人容忍他人的一定的行为或者是执行法院要求禁止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但是被执行的债务人却拒绝予以履行的。经执行法院的强制管收后,债务人仍然拒不履行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再次进行管收。(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129条)
5.债权人依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第151条规定拘束债务人相应的被执行的财物,债权人并申请法院处理,经法院命令对于特定财产实行假扣押或假处分的。(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132-2条)
6.债权人向执行法院就金钱请求以外的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的,因为债权人提出请求标的物的现状的变更,有将来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的危险,执行法院为了保全强制执行的,或者在争执(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律关系,债权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经执行法院命令债务人为一定的特定行为,而债务人的相应行为非为债务人之外的人所能代为履行的,但是债务人却拒不予以履行的,经执行法院限定债务人特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履行的。(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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