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依法应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有下列原因之一时,执行法院可以予以拘提。
1.受法院的合法通知,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场的。(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21条)
2.负有履行义务且具有履行可能但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是拒不履行,法院应当参考具体案件中该义务的内容、债务人的资力、生活状况及其他情形认定。(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22条)
3.具有逃匿执行可能性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22条)
4.当事人具有对强制执行的财产隐匿或处分的情形的。(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22条)
5.在调查执行标的物时,对于法官或书记官的调查行为具有拒绝陈述情形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22条)(www.xing528.com)
6.受诉法院已经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或不能发现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时,负有执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因债权人的申请,定期要求债务人据实报告该期间届满前一年内应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状况,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具体表现为不报告或进行虚伪的财产报告的人。(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22条)
7.执行法官或书记官,为调查不动产的实际状况、占有使用情形,或讯问债务人并命其提供有关文书,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提出文书为不真实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77-1条)
8.执行依据是法院强制要求债务人交付书证、印章或其他相类的凭证,债务人不交付,执行法院要求转交债权人的方式执行但无效果者。(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123条)
9.依执行根据,债务人应为一定行为,而其行为非他人所能代为履行的,债务人拒绝履行,经执行法院限定债务人履行的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128条)
10.执行根据是命令债务人容忍他人的行为或禁止债务人为一定的特定行为的,如果债务人不予以履行可拘提。如果经拘提之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的话,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提。(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第129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