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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性强制措施与事后性强制措施的差异与应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划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事后性强制措施的主要意义在于,上述两类强制措施所适用的规则及对应的救济方式不同。关于即时性强制措施,即使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是存在诸多的争议。笔者主张,事后性强制措施因为情况不具备紧急性,因此应该赋予当事人较为充裕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如上诉权。

即时性强制措施与事后性强制措施的差异与应用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赋予法官或者审判组织针对违反诉讼秩序者(在我国包括庭审秩序也包括执行秩序)所采取的立即排除妨害的权力,这种权力无须经过起诉程序、也不需要听取被处罚者的意见便可以直接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如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收缴有关录音录像器材、删除庭审照片和直播的文字图片视频等。类型化方面,可以采取即时性强制措施的行为主要分为扰乱法庭、执行秩序的行为和侮辱、不尊重司法人员的行为两大类。

事后性强制措施是指发生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之后,法院在事后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这种措施虽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诉讼妨害,但也带有一定的事后制裁的性质,比如罚款、拘留的有关规定。

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根据情况的紧急程度划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事后性强制措施的主要意义在于,上述两类强制措施所适用的规则及对应的救济方式不同。关于即时性强制措施,即使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也是存在诸多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即时性强制措施的运用是恰当的合理的,原因在于法官目睹了整个违反法庭秩序的过程;对于法官而言,针对扰乱法庭秩序、侮辱、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采取即时性强制措施符合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的原则,也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诉讼秩序的有序。[42]反对者则认为,即时性强制措施应当予以限制甚至取消,原因在于既然法官目睹了违反法庭秩序的整个过程,甚至法官本身就是违反法庭秩序的受害者,如果法官自行处理违反法庭秩序者,则违背了中立性原则,目睹这个过程的法官基于中立性原则应该予以回避,并且即时性强制措施因为没有受到相应的规制,很容易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损害了诉讼过程中有关主体的程序性利益。[43](www.xing528.com)

就现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立法来看,针对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并没有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也没有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的程序性救济权利,一般是主审案件的法官(表现为审判长)直接作出。而如果是当事人违反了法庭秩序,对于责令其退出法庭后案件如何予以继续审理,是延期审理还是缺席判决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如果是延期审理,下次开庭当事人继续出席,被责令退出法庭的意义是不是仅仅具有导致诉讼迟延的结果?针对事后性强制措施,我国立法规定的罚款、拘留使用决定书,对于该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且对于拘传而言,没有规定相应救济程序。笔者主张,事后性强制措施因为情况不具备紧急性,因此应该赋予当事人较为充裕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如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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