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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点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方面,法官在具体运用哪种类型的强制措施方面裁量权极大,甚至这种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强制而非单纯的惩罚是建立在以下这一理论预设的前提下的:给予违反民事诉讼或者法院命令的特定主体一定的强制措施,可以对其施加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被动接受者最终服从于诉讼秩序或者法院的命令。

两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点

民事与刑事强制措施另一重要区别在于法官在采用具体强制措施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尺度,概括为两个方面: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做什么以及法官在强制措施运用过程中被法律要求必须做什么。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运用方面,法官在具体运用哪种类型的强制措施方面裁量权极大,甚至这种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起初法官可以选择不拘留某一个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基于这样的考虑,他(她)也可以选择释放已经拘留或者拘传到案的当事人,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也无论是在诉讼中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这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甚至基于一些特殊原因的考虑,法官可以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释放态度极为顽固、根本不与法院合作、根本不可能服从于法院的命令或者诉讼程序的人。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强制而非单纯的惩罚是建立在以下这一理论预设的前提下的:给予违反民事诉讼或者法院命令的特定主体一定的强制措施,可以对其施加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被动接受者最终服从于诉讼秩序或者法院的命令。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之下得出来的必然结论便是:不允许对于一个其行为业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但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这种国家强制力达不到使其服从目的的当事人继续采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这样的情形下,或者采用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或者直接取消相应的民事措施便是题中应有之义了。但是一个逻辑的悖论便呈现出来了:一个理性的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即使其被采取了最严厉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仍然不会服从或者配合法院的命令或者程序的要求,除非这种违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行为达到了刑事犯罪的要件,否则最差的结果就是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日,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人的该项强制措施被取消,甚至有极大的可能性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即被卸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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