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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综述与评价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共有三种。法院只是一种裁判主体,而法院作为裁判主体应该处于第三者的超脱地位,只能监视指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斗争但是绝对不允许法院加入,因此民事诉讼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已。因此笔者特别赞同诉讼法律关系在心理上应该是一种单面关系,但是在操作层面或者学理上应该是一种三面关系,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可或缺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综述与评价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共有三种。采单面关系说的首倡者为德国的著名法理学家Joses Kohler,该学者主张诉讼法律关系只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理由在于诉讼的本质在于“权利之斗争”,若是为了权利而斗争,法院仅仅是处于第三者的立场来监视和指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斗争,并就权利斗争的结果进行判断,法院绝不能加入当事人的权利斗争中。法院只是一种裁判主体,而法院作为裁判主体应该处于第三者的超脱地位,只能监视指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斗争但是绝对不允许法院加入,因此民事诉讼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已。

第二种两面关系说最早由德国学者Gottlieb Planck所主张,该学说认为所谓两面法律关系说是指诉讼关系只存在于原告与法院及被告与法院之间,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产生诉讼法律关系而只是实体法律关系,原告向法院请求,只是求对于自己有利的判决,所以诉讼法律关系仅存在于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Planck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草人之一,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系对于法院要求保护行为之程度,是标准的诉权中的权利保护说,换言之,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兼及原告与被告,原告的权利保护请求系对于法院,并非对于被告,所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两面关系既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也非原告、被告、法院之间的三面关系,最后Planck下了一个结论:原告对于被告没有任何诉讼法上的权利,被告对于原告也不负担任何诉讼法上的义务。

第三种三面关系说为德国学者Oscar Bullow所首创,其主要著作有《诉讼抗辩及诉讼要件论》,该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各当事人与法院、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换言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原告与被告”三面关系所构成,该说又分为两派:一派以创立“权利保护请求权”的德国学者Adolf Wach为代表,该说认为因为诉讼所以原告、被告之间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产生法律关系;另一派以Degenkoll为代表,认为因为原告的起诉,对被告产生了拘束力,在诉讼中无论被告的意思如何都有加入诉讼关系的义务,也就是说原告的起诉对被告而言有应诉的拘束力(应诉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强制),所以诉讼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结果。(www.xing528.com)

一面关系说和三面关系说产生于权利保护请求权盛行的时代,日本在当时也几乎没有反对的学说,但是根据谷口安平教授所述:“现代民事法学必须要脱离过去衙门心态,特别是东方国家,更应注重脱离衙门心态,如果现代的民事法院法官,仍然用衙门心态看待民事诉讼法,心态上不免把自己的地位想成是面对着当事人的高高在上的大官,所以即使在学理上采两面关系或者三面关系说,在心态上也应该采单面关系说”。

民事指平等的私人之间因为生活关系(财产或者非财产上的关系)而发生的私法事件;诉讼是指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就对立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适用法律予以判决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因此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请求国家司法机关确定自身权利是否存在的一种法定程序。因此笔者特别赞同诉讼法律关系在心理上应该是一种单面关系,但是在操作层面或者学理上应该是一种三面关系,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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