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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下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侧重于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而忽略了民事程序法律之间的制度性联系。由于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自洽性,或者说制度间缺乏应有理论的引导,导致一种制度的引入与周边制度出现诸多的冲突,从而引起法律的频繁式修改,最终损害了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导致了诉讼程序信仰的虚无。

研究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理论基础

当下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侧重于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完善,而忽略了民事程序法律之间的制度性联系。导致的结果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修补式立法与修法,呈现给人的印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碎片化”,缺乏系统性的内在逻辑:哪项制度不合事宜,即行修改,完全不考虑总体制度的体系化。由于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自洽性,或者说制度间缺乏应有理论的引导,导致一种制度的引入与周边制度出现诸多的冲突,从而引起法律的频繁式修改,最终损害了民事诉讼法的权威,导致了诉讼程序信仰的虚无。笔者试图从理论上探讨研究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必须从以下几个理论问题切入,以寻求制度构建的内在统一。

本章的逻辑脉络以及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研究其他章节的关联性表现为:民事拘传制度的存在与民事诉讼目的、强制措施的价值之间根本没有关联性;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了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基本的权力-权利坐标,任何一方不可僭越;诚实信用原则则是调整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可以有效地弥补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漏洞,是法院适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前提;而法院所适用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本质上而言,应该属于诉讼指挥权的范畴,而诉讼指挥权应该在司法权的范畴之内予以考察,因为诉讼指挥权是司法权的保障与衍生。(www.xing528.com)

就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理论基础的建构问题,首先应该转化民事诉讼的目的论:由单纯私法秩序的维护转化为维护私法秩序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对于当事人(包括原告)可以进行拘传的制度与私法秩序的维护这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价值根本无关;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坚持“三面关系说”,但是基于诉讼效率价值追求而建构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属于法院的一项职权,在法院针对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程序控制与程序制裁权方面,应该注意法院的公权力与强制措施相对人私权利两者之间的衡平,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程序性救济问题;在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主体(包括法院)的行为要求方面,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这种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应当予以实定化;从诉讼指挥权研究的视角,明确现行民事强制措施立法中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属于法庭警察权而非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在未来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时候,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应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法院组织法》)的问题予以规制,相应的应该将训诫、责令退出法庭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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