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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解析:环境刑事诉讼启动程序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意义上,环境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必须具有的功能之一就是,发现业已发生的环境犯罪行为并将其纳入环境刑事诉讼程序。为了保证追诉的准确性以及合理利用有限的诉讼资源,环境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必须具备屏蔽功能。前文已阐述了环境风险的多发性、环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甚至是不可逆性,论证了环境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应当以“风险预防”为原则,相应的,启动程序应当具备预防的功能。

功能解析:环境刑事诉讼启动程序

不同的诉讼程序应当有着不同的程序功能定位,以实现各诉讼程序间的有效衔接,作为启动环境刑事诉讼程序的途径,启动程序一般应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输入功能

“刑罚的公正性在于国家消灭反抗国家之人或使反抗者痛苦来确立国家的威严。”[42]当国家接替了被害人的位置后,刑罚就成了其追究犯罪的有效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程序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唯一法律途径,所以,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环境犯罪案件能否进入环境刑事诉讼程序的视野,对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在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建立一定的因果关系,环境刑事诉讼程序必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便利或推动业已发生的环境犯罪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视野。在此意义上,环境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必须具有的功能之一就是,发现业已发生的环境犯罪行为并将其纳入环境刑事诉讼程序。

(二)屏蔽功能

作为衔接社会生活和环境刑事诉讼活动的中间枢纽,启动程序每天要接收许多有关犯罪活动的信息,对此不加甄别一一作出反应,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为了保证追诉的准确性以及合理利用有限的诉讼资源,环境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必须具备屏蔽功能。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对社会上发生的各类案件进行受理、甄别后,将属于应当侦查的环境犯罪案件输入环境刑事诉讼程序,而将属于民事、行政或轻微违法等的非刑事案件屏蔽,以减少进入环境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总量;第二,对确属环境犯罪的案件,做进一步的区分,将依法不需要追诉的案件屏蔽,[43]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犯罪案件进一步推入程序,确保追诉的准确性,合理地利用诉讼资源。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特点,决定了其无法对所有违法活动进行追究。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贯彻的同时也为环境刑事诉讼活动设定了范围。启动程序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过滤,只将《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行为输入环境刑事诉讼程序,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耗费,也可以避免因错误追诉而造成社会伦理成本的增加。

(三)分流功能

经过屏蔽处理后的环境案件,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犯罪案件。而所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犯罪案件均经过完整的审判程序得到公正的裁决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美好理想,有时不仅实现不了公平与正义,还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故启动程序就应当具备一种分流案件的功能,设置多元的追诉途径,将不同性质、不同繁简程度的环境犯罪案件分别纳入不同的追诉程序中,以优化诉讼资源的配置。对严重的环境犯罪,通过完整的审判程序进行追究,对于通过刑罚之外的手段即能解决的犯罪不再提交审判,这也正是实现“控制犯罪”这一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预防、惩罚、恢复三位—体的整合功能

输入、屏蔽、分流功能实际上都是针对已然之罪而言的,这样的程序功能界定并不完整。前文已阐述了环境风险的多发性、环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甚至是不可逆性,论证了环境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应当以“风险预防”为原则,相应的,启动程序应当具备预防的功能。同时,伴随着现代刑罚观从报应主义到目的主义再到折中主义的演进,作为程序法的启动阶段就不应再只着眼于惩罚,而应同时着眼于生态环境的恢复。故而笔者将这一功能概括为预防、惩罚、恢复三位一体的整合功能。

【注释】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页。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

[3]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5]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2页。

[6]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294页。

[8][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页。

[9]刘广三:《犯罪控制视野下的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10]汪建成:《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9页。

[11]彭东、张寒玉:《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12]但实务中侦查犯罪的工作主要由警察完成。

[13]商小平、杨学锋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页。由于官方犯罪统计只描述了被执法机关获知并记录的法定犯罪,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法定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宽广,所以实际发生的犯罪总数要远远大于官方犯罪统计的犯罪数,从而相对于官方犯罪统计而言,犯罪黑数总是大于零的。在犯罪黑数当中,有一类所谓的绝对黑数,是指那些虽然已为犯罪,但谁也没有觉察和识别,或者谁也回忆不起来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另有一类相对黑数,是指那些罪行不能侦破、作案人不能查明或者已发现的嫌疑犯未被审判(检察院不起诉或停止侦查)或者未被判罪(法院因缺乏证据而宣告无罪)的案件。

[14]魏晓娜:“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

[15]肖仕卫:“纠纷解决:一种新的刑事诉讼目的观”,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杨正万、杨影:“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反思”,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6]肖仕卫:“纠纷解决:一种新的刑事诉讼目的观”,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

[17]要求行为人应当具有“预防性的责任”或“前瞻性的责任”意识,以一种事先责任的精神,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导向,在行为发生之前预见行为完成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并努力克服其中负面的东西。(www.xing528.com)

[18]全球风险社会中,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各种全球性风险和危机对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然而,按照责任伦理的根本思路,我们却无法寻找具体的责任主体。

[19][德]汉斯·约纳斯:《责任原理:技术文明时代的伦理学探索》,方秋明译,世纪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20]梅宏:“生态损害: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法治的问题与思路”,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11期。

[21]《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51页。

[22]N.Luhmann,Risk:A Sociological Theory,Berlin:De Gruyter,1993:p.218.

[23]人在长期与自然界共存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但在经济利益驱赶下,人们很容易被甚嚣尘上的浮华遮断了明断的双眼,做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得财富积累的行为。

[24]张辉:《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研究:经济法视域的解读》,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25]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26]杨洁等:“区域环境风险区划理论与方法研究”,载《环境科学研究》2006年第4期。

[27]按照发生的原因不同,环境风险通常可以被分为自然环境风险和人为环境风险。自然环境风险是完全由自然活动引发的环境风险,包括地震洪水海啸龙卷风台风与风暴等自然界发生的事件(自然灾害)。人为环境风险是由人类活动所引发的环境风险,其起因在于人类活动,是人为活动引起自然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28][日]黑川哲志:《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肖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29][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30]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l期;王铨泰:《欧洲共同体法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64页;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0页。

[31]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页。

[32]李华、王洪丽:“程序自治:程序正义的实证分析”,载《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3]吴泽勇:“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

[34]房保国:“程序异化论”,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35]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的理论评价”,载《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页。

[36]廖中洪:“司法从业资格的一体化探讨”,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

[37][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页。

[38]《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580页。

[39][斯洛文尼亚]卜思天·M.儒攀基奇:《刑法理念的批判》,丁后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40][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0页。

[41]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页。

[42][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6页。

[43]《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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