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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现状分析:数量逐年增长与严重后果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环境犯罪数量逐年增长近年来,我国的环境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局部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加剧趋势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其中,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72件,审结1847件,生效判决人数2944人。(二)罪名集中、后果严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环境刑事案件可分为破坏资源类案件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我国环境犯罪现状分析:数量逐年增长与严重后果

(一)环境犯罪数量逐年增长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局部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加剧趋势还未得到有效遏制。

从全国法院审结的案件的数据分析来看,环境犯罪数量逐年增长:

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1.6万件,[15]当中包含了新收的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16]2015年全国法院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1.9万件,同比上升18.8%。[17]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 394件,审结18 874件,生效判决人数23 727人。其中,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72件,审结1847件,生效判决人数2944人。[18]

依上所述,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数量上升十分明显。纵观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的情况,适用《刑法》第338条的案件数,可以说历经了从一位数到两位数再到三位数、四位数的发展历程。大体而言,2006年之前,适用《刑法》第338条的案件不超过10件,可以谓之为一位数;2007年~2012年,适用《刑法》第338条的案件基本徘徊在20件左右,可以谓之为两位数;2013年,适用《刑法》第338条的案件达到104件,首次达到三位数;2014年1月~10月,适用《刑法》第338条的案件达到656件,加上新收未审结的223件,全年结案数可达到四位数。[19]

全国法院系统环境犯罪收案数的总体趋势,同样折射出环境犯罪急速增长的发展态势。以全国法院系统1998年、2008年和2016年的环境犯罪案件的收案情况为例进行分析:1998年全国受理的环境刑事类案件为1912件,而2008年该类型的统计数字为10 075件[20],2016年收案量为20 394件,近20年增长966.6%。

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环境刑事案件的数量增长迅速,尤其污染环境罪案件增速迅猛,反映出社会各方对于环境污染的容忍态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另一方面也说明刑罚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上效果显著,当然这与《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成污染环境罪以及作为“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有莫大的关联。

(二)罪名集中、后果严重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环境刑事案件可分为破坏资源类案件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资源库,根据案由对全库数据进行检索,其中排名前三位的环境刑事案件的案由分别为“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

检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典型环境犯罪案件总计444件,罪名主要集中在滥伐林木罪上,环境犯罪罪名的分布如下图:[21]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资源类案件审理较多,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较少。如2009年各级法院新收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 767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3724件、滥伐林木案件3176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1027件,此三类案件约占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4/5。[22]

地方审理的环境犯罪案件也反映出罪名集中这一特点。从江苏省五年来收审的环境犯罪案件分析,环境犯罪案件中非法狩猎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案件数量最多,五年来分别审结661件、614件和236件。[23](www.xing528.com)

这些环境犯罪带来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等后果十分严重,越来越令人担忧,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潜在危害往往难以估量和逆转。例如,2004年的“沱江水污染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亿多人民币,而被其破坏的环境至少需要7年~10年才能恢复。

(三)以共同犯罪为主

以珠海市为例,2003年至2008年所办理的21宗环境犯罪案件中,有16宗案件系共同犯罪。[24]在这些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呈现明显的组织分工态势,如在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案件中,通常是组织者幕后指挥、教唆,由雇请的民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单位成为环境犯罪的主力

众所周知,单位的生产离不开一定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在生产中它们都或多或少在破坏和污染着环境,故与一般犯罪相比,环境犯罪的主体大多都是单位。以下分析数据可以佐证该结论:[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的2009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全国特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26]专栏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共接报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71起,按照事件起因分类,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63起,占总数的36.84%,比上年增加6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52起,占总数的30.41%,比上年增加27起;由企业排污引发的环境事件23起,占总数的13.45%,与上年持平;由其他因素引发的环境事件33起,占总数的19.30%,比上年增加3起。单从安全生产事故和企业排污引发的环境事件统计数据计算,由单位引发的环境事件占总数的50.29%。

2010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则显示:2010年,全国共接报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56起,按事件起因分类,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69起,占总数的44.2%,比上年增加6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28起,占总数的18.0%,比上年减少24起;由企业排污引发的环境事件17起,占总数的10.9%,比上年减少6起;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引发的环境事件42起,占总数的26.9%,比上年增加9起。单从安全生产事故和企业排污引发的环境事件统计数据计算,由单位引发的环境事件占总数的55.1%。

2011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06起,其中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有51起,企业排污引发的有20起,占环境事件总数的66.98%。

2012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33起,其中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有11起,企业排污引发的有3起,占环境事件总数的42.42%。

2013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712起,其中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有291起,企业排污引发的有31起,占环境事件总数的45.22%。

(五)隐性群体性案件增多

由于环境案件涉及水流、大气、海洋公共资源,影响面较大,群体性趋势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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