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为当前的重大战略,这不但反映了我国社会对环境司法化的现实需求,也将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为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内驱力。近年来,通过司法途径化解环境危机的议题也备受社会关注。
环境纠纷的利益冲突多元性、诉讼关系的复合性决定了必须建立符合环境纠纷特点的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否则,环境司法的功能将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但是,目前中国实行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严格区分的审判方式,以及以此为依据划分的审判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制,不能适应环境纠纷解决的需要,导致一些环境案件审而不终,判而不决;也导致一些案件因为缺乏良好的机制保障而无法得到有效处理。[18]
作为对环境案件特殊性需求的回应,也是对生态文明演进中的传统司法体制的改良与创新,地方法院展开了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从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开始起步。2014年,人民法院契合“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新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环境。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7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司法专门化从此“破冰”。[19]这意味着我国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已由自下而上、各自为政的地方性探索演变为自上而下的整体推进。(www.xing528.com)
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现有的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20]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对环境司法专门化进行了官方诠释,提出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五个面向,即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专门化。[21]可见,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一个多元面向的系统工程,其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确切地说,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仅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载体,专门的环境审判程序规则才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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