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时,一些必须被遵循的法定的时间空间上的顺序、形式、步骤和手续,谓之程序。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没有程序,所谓的法律仅是一些无法操作应用的原则条款,只能永远被束之高阁。[13]拉德布鲁赫曾作过以下精辟而形象的论断:“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的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14]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这两个方面对西方走上法治道路起到决定性作用。法治从方法论角度来讲,还有一层更为深邃却长期被人忽略的意义——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这种办事原则强调“既定规则被严格执行”。[15]这种理性就是被马克斯·韦伯界定为“一种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的形式理性。[16]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是最正式也是最终的法律实施机制——我们的“雾霾天”“酱油水”越来越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实施不力,而司法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更是直接原因。[17](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依照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其程序规则主要是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建立,没有兼顾到环境犯罪(尤其是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要求。面对诸如环境犯罪发现困难、犯罪证据获取不易、危害后果很难确定、追究时效过短等困境,现行法律无法对大量环境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中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成了环境刑事司法最大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环境刑事司法程序启动困难,环境犯罪案件很难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第二,环境刑事司法程序规则缺失,制度供给不足;第三,环境犯罪认定困难,包括事实认知方面(如环境损害的认定、评估等)、证据的调取与保全等,案件即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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