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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法律的生态化:理念与实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是在1997年的《刑法》中确立了环境犯罪的相关罪名。相信随着环境刑事法律的生态化,现行这种主要以显性环境破坏行为为打击对象的狭隘格局会逐步打开,在环境刑事立法中设置危险犯构成,将累积性、迁延性环境破坏行为纳入刑法视野中。

环境刑事法律的生态化:理念与实践

经济高速发展始终无法脱逃其与生态之间的矛盾时,人类开始反思并放弃以往“人类掌控自然”的思维方式,转而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相处”,追求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生态文明理念意味着人类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自我反省,它试图彻底改变以往“人类中心主义”和“人与自然对立”的价值观,并且极力宣扬以一种友好、和谐的理念和方式来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生态化社会需要生态化的法律[3]法律的生态化是指人类在生态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在反思现代工业文明模式所造成的人与自然对立矛盾的基础上,以生态学规律为基础、以生态价值观为导向、以生态保护为目的对法律从基础理论、价值取向乃至制度构建等各个方面都作出相应变革,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刑事手段是所有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法律防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手段通过对行为者宣告有罪并使其承担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风险来达到“公平的校正”,是对人的行为的最严厉的制裁。[4]譬如美国,最早的环境制裁手段更多的是罚款等行政、民事手段,后来发现很难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于是在1976年《资源回收法》、1977年《清洁水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中将更多的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我国是在1997年的《刑法》中确立了环境犯罪的相关罪名。此后,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方式不断对环境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希望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能对环境保护施加影响。[5]

但实践表明,我国《刑法》没有真正承担起预防和遏制环境犯罪从而保护环境的重任,当环境质量恶化成为一种无法治愈的“生态癌症”时,理论界、实务界无一不对传统的刑事法律理论进行质疑、反思及变革,环境刑事法律生态化[6]蔚然成风。[7]在理论研究上,学者们从构建生态伦理和保障生态文明的角度出发,认为环境刑事法律的评价标准应从单纯地保护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转向对环境利益[8]这种新型利益的关照,实现环境利益的法益化。毕竟,仅通过保护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去保护环境利益,具有间接性和滞后性,不利于环境利益的保护。[9]立法上,刑事法律也逐渐体现了从“结果无价值”立场向“行为无价值”立场适度转向的倾向,体现在《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这一限定结果的删除。[10]但要说明的是,《刑法》其他条文中还保留着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依赖,如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中都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性限定。相信随着环境刑事法律的生态化,现行这种主要以显性环境破坏行为为打击对象的狭隘格局会逐步打开,在环境刑事立法中设置危险犯构成,将累积性、迁延性环境破坏行为纳入刑法视野中。(www.xing528.com)

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奠基人庞德曾指出:“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学要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而不仅仅考虑法定的权利。”[11]“我们开始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而不是考虑权利;我们开始考虑我们必须确保或满足的东西,而不只是考虑我们据以努力确保或满足这些东西的制度——就好像那些制度本身就是它们为之存在的终极目标似的。”[12]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基本因素,法律是实现利益诉求的工具。环境利益的保护需要在不同的法律中寻找更多的路径,环境利益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对其进行司法保障的程序规则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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