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的分析或许会使我们产生一些气馁的感觉。法律场域内非法律手段居然产生比较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初衷。当然,这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法治建设必须经历的过渡阶段。随着各方面的条件具备,司法越来越独立,我们将来会将依法治国的美好蓝图变为现实。但是,在这里我们还要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
布迪厄场域理论的一个关键重点,就是强调场域的相对自主性。他发现,任何一个场域的发生发展似乎都经历了一个为自己的自主性而斗争的合法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场域自身的逻辑会逐渐获得某种程度上的独立性,也就是成为支配场域中一切行动者及其实践活动的逻辑。他举例,文学艺术场域的自主性愈高,场域中的行动者越是能够把权力场域中的友敌逻辑转换成文学艺术场域自身的真伪逻辑,也越是能够把自身的规则强加在每个场域成员身上。如果外部资源想要渗透到文学艺术场域内部,则必须“先通过场域特有形式和力量的特定中介环节,预先经历一次重新形塑的过程”[7]。即,只有转换成文学艺术场域本身的结构元素,才能发挥作用。
结合我国法律运作的实际状况,我国的法律场域也正在经历追求自身的自主性抗争的过程。这也是一个为了从政治场域、经济场域等形形色色的场域中独立出来与各方面的力量博弈的过程。一方面,它当然要下大力气构建自身的法律行动规则,不断地扩大法律手段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它也必须得审时度势,划清楚法律场域的边界,防止法律场域的无限扩张,同时这也是它抵御其他场域向法律场域扩张、进攻的需要。在这种为了争夺场域边界的斗争中,一部分非法律的手段会存在于两个场域交界的区域,所以我们会看到非法律手段在法律场域内发生作用。但是,或多或少,法律场域会通过各种手段将它变形成貌似符合法律场域行动逻辑的博弈策略。外部的力量想要进入法律场域,必须得先通过场域特有形式和力量的特定中介环节,比如,县法院与县政府建立的执行协作机制,通过这种机制,行政的力量才能合法性地进入法律场域之门。
总而言之,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不可否认民事诉讼司法的断裂式运作模式中确实存在着法律手段被非法律手段冲击、解构的危险,特别是当政治因素被嵌入到执法效果的考核中时,这种影响就显得特别突出。既要防止断裂社会利益分化过程中各种矛盾的激化,又要维持依法治国宏观政策的稳定性,司法部门将不得不继续维持两面性执法的模式,这将是今后一个时间段内长期存在的情形。对此,我们既要有清醒的认识,客观地看待问题,又要耐心、积极地继续努力,督促非法律的博弈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变,不断推进建设适合乡土中国特点的司法模式。
[1]孙立平:“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裂变”,载《天涯》2006年第2期。
[2]汪民安:《福柯的界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www.xing528.com)
[3]孙立平:“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裂变”,载《天涯》2006年第2期。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5]孙立平:“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裂变”,载《天涯》2006年第2期。
[6]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9页。
[7][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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