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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结构性紧张与两难选择的困境:有效策略与方法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目前依法治国的强大主流话语,又使得行动者对于司法部门给予很高的期望。这使得诉讼实践中司法部门处于两难选择或者不知所措的境地。前文葡萄案件中,县法院葡萄案件的主审法官FZX对于难以依法办事的牢骚真实地反映了结构性紧张中司法部门在夹缝中生存的困惑。显然,司法部门在断裂社会结构性紧张的压力下,产生了无所适从的心态。

解决结构性紧张与两难选择的困境:有效策略与方法

当事人进行诉讼博弈,所依靠的是由其在社会网络中所处位置决定的资本、权力。社会分层又客观上决定了当事人的资本的多少,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的诉讼能力。譬如,种植户的文化水平低决定了他们在葡萄事件中不会运用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具体制度资本进行博弈,经济资本的匮乏又使得他们请不起律师,只能以集体闹事、以自杀相威胁之类的弱者武器进行博弈。这种博弈方式在要求遵循法律运作逻辑的司法场域里本来不应该产生作用。法律场域的基本行动逻辑之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要求每个行动者的社会特征、社会身份在诉讼博弈中都应该完全被排斥在外,以便公平地适用法律。但由于政治与法律场域的高度重合性致使该方式产生了强大的能量,明显给司法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司法部门陷入了制度与行动之间存在的结构性紧张关系中,上述矛盾具体而言表现在:

一方面,断裂社会的背景促使诉讼转变为行动者进行策略选择和权力博弈的过程,行动者不得不根据特定场域的权力结构不断地四处搜寻,拼命挖掘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进行权力和资本博弈。司法部门作为法律场域的行动者之一,也不得不卷入与法律场域中形形色色力量的博弈。理论上而言,法院只能采用法律手段,否则就是违法办案。而其他行动者为了最大限度地抢夺利益,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都可能会被使用。当事人采用道德话语、哭诉、闹事等非法律的手段,以强调自身的社会特征的特殊性,总是希望能产生效果,往往被司法部门拒绝采纳。此时,司法部门往往被指责为冷血的教条主义者、为人民服务工作的失职、不顾及案件的社会效应等,甚至因此而获罪。

另一方面,目前依法治国的强大主流话语,又使得行动者对于司法部门给予很高的期望。社会民众极力将依法治国的话语放大,将法律作为伸张正义、打击对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他们往往在必要时会声称,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时应该怀着对国家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杜绝任何对法律的随意和轻慢态度,处理纠纷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严格执行法律诉讼的程序,强烈呼吁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求司法部门实际扮演强大的法律社会治理者角色。(www.xing528.com)

从表面上看,这两方面的要求似乎有着明显的冲突,既主张司法部门依法办事,却又希望在诉讼博弈实践中考虑当事人的社会身份的特殊性而非依法办事。这使得诉讼实践中司法部门处于两难选择或者不知所措的境地。前文葡萄案件中,县法院葡萄案件的主审法官FZX对于难以依法办事的牢骚真实地反映了结构性紧张中司法部门在夹缝中生存的困惑。显然,司法部门在断裂社会结构性紧张的压力下,产生了无所适从的心态。为了生存,必然会摸索出两面性的生存之道。这种两面性生存之道迫使司法部门不断产生自相矛盾的行动,既要严格遵守依法办事的法律场域行动逻辑,又实际上消解着依法办事的动力,循环往复,其后果是实质上不断加剧司法人员、当事人甚至全体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仰危机。对于学术研究,这种现象中可能隐含着法治建构及其未来发展的另一种值得探究的秘密。对于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我们可以提出如下三个问题,其一,司法部门为什么会深陷两面性生存之道。其二,如何解决这种困境。其三,从更高的层面分析,上述问题对于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有何参考价值,将来司法运作的去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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