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除了最外围的干扰,做到了所谓“让人民满意”之后,最棘手的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强势行动者。他们出于各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动因,动用手中的权力资本或社会威望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变相设置障碍,诸如前面提到的柯苏的法律监督部门。对于这种外来的力量干扰,FM笑言其实是最难以对付的。执行工作不可能完全避开他们而顺利完成。相比较而言,手中握有雄厚社会资本的县法院,与本身各种资本都匮乏的酒厂工人的博弈比较容易,而与同样握有雄厚社会资本的权力部门或者个人博弈,则并不占据优势,甚至处于劣势。这种困难已经很难依靠执行员的个人业务技能克服,必须由县法院出面发挥单位作战的优势。FM向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了执行进展情况,审判委员会指示执行庭以“开门办案”为总指导思想制定博弈方案。
(一)主动请来两位监督者
县法院请来了一位具有自治区级和县级双重身份的人大代表HONG全程监督葡萄案件的执行工作。HONG年近50岁,在妇联权益部门工作多年,以性格泼辣、做事果敢而在柯苏颇有名气。她以前当过女兵,练就了一身的格斗擒拿好功夫,曾经在为受害妇女维权工作中受到对手的行凶报复,至今身上留有被刀砍伤的印记。新闻媒体多次报道过她的事迹,获得过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荣誉奖章和证书。1998年中央领导视察新疆时还曾经特地与她交谈、拍照合影,上了新疆某杂志的封面。她有个“铁嘴”的绰号,据说因为工作作风强硬,口才极佳,滔滔不绝的雄辩常常让对方一小时插不进去一句话。在柯苏流传着一个笑话,说柯苏县某个税务所的所长曾经被噎得当场昏倒。
县法院请来的另一位监督者,是县农科所的农业技术专家WY,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整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他早年毕业于农业大学,因培育出一个新的棉花品种而在新疆农科界小有名气。
不难看出,县法院在上述两位人选的考虑上并非随机选择。HONG这样一位“为民维权、无私无畏”清官形象的人大代表,使人相信她在法律场域内能够扮演正义斗士的角色,能够无畏地向腐败案、关系案宣战。而农业技术专家WY的参与则让人相信葡萄案件有了技术保障,一切与葡萄质量、达标标准有关的技术问题都有了专家的把关。从科技专家口中说出来的话更容易让人相信是真实而客观的。
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悖论。若按照布迪厄场域理论思考,行动者的权力资本越强大,他的博弈能力就越强,取得博弈胜利的概率就越大。但法院主动请来两位监督者,却不是为了增强其权力,而是希望他们扮演权力制约者和牵制者角色。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职务时与法官拥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法院主动削弱自己的权力,这难道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但若从更广阔的思维看,这似乎又是合理且可行的。博弈论里的斗鸡博弈认为,如果双方都进攻,将会两败俱伤。一方的攻势越猛烈,相应地对手的攻势也越猛烈。法院主动示弱能够取得暂时的安全,保持前进路上的力量平衡。其实,对于这两位监督者,法院看重的并非他们雄辩的口才或者深厚的科研实力等专业技能,而是其社会特征。把两人作为标示县法院“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一种标签,一种工具,以博取公正执法的好名声,进而增加县法院博弈的符号资本。削弱一种资本而又增强了另一种资本,不断找到新的力量平衡点,维持力量的平衡,走钢丝才能取得最终的成功。
(二)主动与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www.xing528.com)
5月初,县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带着执行庭庭长、执行员和两位监督员,带齐了案情说明材料,先后去了县政法委、县人大、县纪委、县检察院,主动向他们做了案情工作汇报,递交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并请求上述部门介入执行工作,并且表示,此后县法院将葡萄案件的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各部门汇报,征求他们的意见。这些部门对县法院的态度颇为满意,纷纷表示,全力支持法院的工作。
县法院趁热打铁,由县委政法委牵头,与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组成了“柯苏县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出台了《柯苏县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它的主要内容是,在党委领导下,由县政法委、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形成以人民法院为主,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组织和舆论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公安、检察、纪检监察、建设规划、国资、工商、劳动、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协助法院执行中的工作任务和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在县法院执行庭,我见到了这个文本,注意到其中有这样的文字:
对于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凡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要坚决及时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事法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查处为了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制定违反法律规定或文件,或者对具体案件制发函文、会议纪要等,阻碍和限制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行为。……对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不予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行政责任。
——摘自柯苏县法院执行庭《执行手册》
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主要强调不同力量之间相互较量的一面,但较量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力量之间的相互妥协、协作。场域实质是一种社会空间,这个社会空间像市场一样,行动者会根据不同的特殊利益,不但进行着对抗活动,也进行特殊的交换活动,以不断地积累和独占各种不同的资本。因此,场域也是一种权力的分配与再分配场所。县法院主动打破了自身对司法场域的特定垄断,主动增加了社会力量特别是党政力量介入司法的新路径,拓宽社会空间,让执行工作变成一个集党政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纠纷的过程,通过建立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完成了执行权力的再分配。这种协作机制可以看作是一个符号体系结构,从此,党政各方面力量与法院结为一个共同体,社会力量对司法执行工作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符号权力,提升了它在原场域或者说更大的政治场域中的资本。党政部门获得了这种利益,作为一种交换,自然也就不再轻易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不再轻易与司法力量公开地冲突、干涉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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