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拘留了带头闹事的三位酒厂工人。然而还不到4小时,却不得不放人。个中缘由,据小道消息,是因为县法院院长接到了县政法委副书记打来的电话,口气严厉地训斥院长“不注意工作方法,司法工作要注意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随后,县人大法工委通知县法院,县人大将展开对葡萄案件的法律监督。至此,与葡萄有关的大大小小案件,包括正在审理的其他村民起诉酒厂的葡萄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程序都一律暂停。
时间很快进入了二月初,按照惯例,一年一度的柯苏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又召开了。两个爆炸性的新闻从柯苏县人代会上传来。其一,是一位工商界的代表就柯苏葡萄案件提出了质询案,当场递交了一份由自治区企业家协会数十名企业家联合签名的呼吁函。详细内容笔者无法调查到,据说内容大意是,新疆的企业位于西部,正处在新世纪的快速转型时期,发展处境十分艰难,司法工作要助推新疆企业的发展,要求县人大进行法律监督,暂缓对金汁葡萄酒厂的执行。其二,是县法院院长被责令在这次人代会上做了公开书面检查,深刻检讨了县法院在葡萄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工作方法简单,没有把握大局”。这对县法院上上下下打击都很大。
真没有意思!整天呼吁让我们依法办事。动真格地依法办事了,辛苦了半天,倒成了我们错了。这头也闹,那头也闹,我们法院做不了法律的主,人人都能插一杠子,这依法办事到底谁说了算!你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按规定强制执行,有什么错?封你的账户,拘留你的人,都是应该的。现在倒好,啥都不让动,法律还有啥威严!
——摘自柯苏县法院FZX访谈记录(www.xing528.com)
FZX法官的愤懑其实也就是法律人所向往的“法律的权威”与被执行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现实利益”之间的矛盾。尽管各方的博弈错综复杂,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其核心还是“利益”二字。正因为每一方都在竭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司法执行过程中才会充满了冲突、对抗和抵制。到了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心理上的利益被剥夺感确实是实实在在的,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使自己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几乎是大多数被执行人的不假思索的行动。这与他的素质、道德品行很难说有多大关系,更多的是小群体利益与整个大群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法院占据着雄厚的资本,似乎应该能够在执行中轻而易举打败酒厂,双方的博弈应该不是势均力敌的。然而,执行过程并非仅仅是机械地执行司法文书,更是一个把纸面文字变现为直接物质利益的过程。现实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物质利益的实现从来就需要依靠多方面因素的作用,并且,某一个当事人的利益背后或许还牵连到其他人的利益。换句话说,现实利益的实现需要多样化的手段,并非仅仅依赖法律手段就一定能实现,而且,法院面对的绝不仅仅是某个当事人单一的利益,利益的背后还有利益需求。这样,法院就不仅仅是同某一表面上的被执行人博弈,而是同时与数量不可估计的利益上有牵连关系的众多行动者展开博弈。总体而言,法院只能采用法律赋予的制度性手段采取行动,否则就是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就是违法;而对手却可以寻找一切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非法律的手段进行博弈。手段的多样性加上同盟者助阵,在上文的执行中,酒厂态度强硬而法院似乎节节败退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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