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了和稀泥式的诉讼结果,没有完全的赢家,也没有完全的输家,似乎各方行动者都有所得又有所失。种植户从最初声势浩大的集体闹事到大部分人悄无声息地接受调解方案;酒厂从最初的财大气粗地拒绝收购到最后不得不以原协议价格的60%收购;法院从最初被迫接受这个烫手的山芋到最后终于完成“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性审判任务。这一结果,与其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胜利,毋宁说是各方行动者利益博弈的混合物。诉讼结果固然重要,但本研究更关注的是葡萄案件的调解过程。对这一过程作一番回顾,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第一,在诉讼调解阶段,种植户、酒厂和县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内各自主要采用了非法律的策略和技术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情、理、法的全方位博弈。
诉讼是制度与行动的结合体,无论单纯从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笔录来看待调解,还是对上文所叙述的个案解纷技术进行进一步的解读,我们都会发现,行动者采取的种种行动策略虽然都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展开的,但是诸行动者的行动策略并不是像法学家所希望的那样,将纠纷的解决完全依托于法律网络,按照所谓正式法律制度规定的法律手段展开博弈,而是恰恰相反,主要采用的都是非法律的策略。无论是种植户们的话语策略、集体行动策略,酒厂的谣言策略、拖延策略、利益诱惑策略,还是法官的政治思想工作策略等,都不能够在白纸黑字的法条中找到相应的正式制度规定。
究其原因,法院调解虽然是在法院主持下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然而它与正式的审判不同,归根结底是在法律框架内各方的一种讨价还价,以达成双方都认可的妥协方案为最终目标,其实更类似于谈判。既然是讨价还价,为了全方位争取利益,行动者必然充分挖掘出各种手段。非法律手段原本就是行动者所熟悉的,用于讨价还价或许更加娴熟。
柯苏县正处于社会层级结构的转变时期,由于社会分工、行动者的社会角色等的急剧变化,为了实现整体社会控制,法律场域必须和其他社会场域不断地重构场域的空间大小和划分边界,导致正式法律制度所赖以生存的场域空间本身变化不定,这使得法律场域内除了存在名正言顺的正式法律秩序外,还存在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隐蔽秩序。非法律手段暗合了司法场域内各种隐蔽秩序的需求,似乎具有更大的实际解纷能量。
第二,资本博弈是诉讼调解阶段最为显著的特征,资本决定了行动者的博弈策略。
诉讼调解的过程与上一章法庭审理的过程相似,也是各方行动者最大限度地调动自己的权力资源,通过策略进行权力的博弈,以期达到自己目的的过程。但稍有区别的是,法院庭审的严谨性决定了行动者基本上不可能讨价还价,而调解的过程却是公开地讨价还价的过程。既然是讨价还价,那么胜败取决于行动者讨价还价的能力。酒厂的制造谣言策略之所以取得成功,还是因为处于弱势的种植户获取信息的能力相应地也是弱的,很容易就相信了谣言。酒厂使用招临时工的经济手段,使得本来人多势众的种植户当场分化瓦解,声势浩大的集体作战在金钱的威力面前迅速溃败瓦解。显然,行动者在诉讼调解中的成败得失,取决于他占据的网络位置,取决于他在场域竞争中的资本。资本越雄厚,行动者在社会关系网络中所拥有的权力就越大,在诉讼调解中的讨价还价能力就越强。
第三,以弱者的身份作为博弈的武器成为弱势当事人强有力的博弈策略。
种植户们很清楚自己的法律资本或文化资本并不占据优势,他们扬长避短,精明地抛开了纯粹法律博弈的思维,紧紧抓住自己“弱势群体”的社会身份,大打“弱者身份”牌。例如:种植户的诉冤话语,凭借其农户身份,就具有了某种优势,因为采用这一策略更容易被人相信其是冤枉的,从而博取他人的同情和信任。还有诸如推选文化水平很低的寡妇LCY以及年近古稀的老汉MZS作为诉讼代表人,屡屡成功地抢夺话语权,控制了调解的现场气氛和发展走向,充分发挥弱势的优势,显然取得了比针锋相对更好的效果。
弱者身份作为一种身份符号,附着一定的符号权力,这种权力为弱势群体所独有。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流话语下,以这种权力博弈自然而然地就带有了一定的正义色彩,在特定场域情境中会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它也暗合了转型时期中国司法实践的基本逻辑。转型时期,息事宁人、保一方平安是基层司法的首要目标,这与西方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首要目标是根本不同的。群体性混乱、以死相逼显然都能够给法官造成相当巨大、迫切和直接的压力。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不得不小心翼翼,谨慎处理,或多或少地做出妥协,而绝不可能视而不见,一味地按照法律条文办事。
第四,法律场域的封闭性在调解过程中正大光明地被打破,调解的过程越来越变成了一场社会动员的过程,各种非法律力量正大光明地利用调解这个合法平台介入诉讼博弈。
调解,毕竟也是作为国家正式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在本章中我们惊讶地看到,这一过程却充斥着诸行动者大力引进的外部社会力量,譬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种种博弈策略,像上文所描述的法官的背靠背谈话策略,酒厂的招工策略,种植户的道德标签话语策略,都在存在着国家权威的司法场域中显得“理直气壮”。如果说我们尚且能够理解种植户和酒厂为了抢夺各自的利益而积极引入法律场域外部的力量,那么对于司法场域中的法官也努力摆脱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限制,利用形形色色的力量展开调解行动难免会有一些迷惑了。这真是一个悖论:法律人一方面憧憬着建立全封闭自给自足的司法体系,另一方面却又与充满了开放性的调解制度难舍难分。调解制度的场域空间似乎有越来越开放的趋势。(www.xing528.com)
在这个自相矛盾的思维主导下,我们看到诉讼调解中,法官“巧妙”地利用说情人做当事人的工作,这巧妙二字其实也是无奈之举。为了解决案件,一方面她不能关闭法律场域之门完全排斥社会力量的进入,另一方面法律场域自身特有的游戏规则又决定了她不能听凭社会力量的摆布丧失独立性而枉法裁判,只好在场域的封闭与开放之间走钢丝。在FZX法官的无奈中,我们看到了司法场域权力关系的竞争性斗争和司法自足性的矛盾。正是这种矛盾性,司法实践中调解的过程越来越变成了一场社会动员的过程,各种非法律力量正大光明地利用调解这个合法平台介入诉讼博弈。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庭调解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总体上仍归属于法庭审理的组成部分。审判实践中,法院可以先调后审,也可以先审后调,或者审调并行。本书的篇章结构,是按照事件的发展进程来安排的,意在区分庭审博弈与调解博弈的不同风貌。
[2]赵鼎新: 《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3]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共同诉讼由选出的代表人出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4][日]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何勤华、李秀清、曲阳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5]鲁迅:《鲁迅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95页。
[6]这里的成败指实质上得到的利益与损失,而不是法律文书中所判决的胜败。实践中常常可以见到很多案件名义上虽然胜诉了,却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得不偿失。
[7]秦策:“法官角色冲突的社会学分析”,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8]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54页。
[9][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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