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件没有进入法律场域之前,围绕葡萄的博弈从一开始主要在种植户与政府、酒厂结成的利益联盟两方之间展开。事件进入了法律场域,种植户与酒厂的博弈自然还在继续,这种博弈与进场之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其一是博弈的空间改变了,从政治场域进入了法律场域。既然每个场域都有自身的规则,场域的改变意味着行动者的行动逻辑也要相应地改变。其二是参与博弈的行动者变了,即参与到力量博弈中的主体变了。至少,从表面上看县政府已经不再是直接博弈者,其角色由县法院取而代之。它不得不继续扮演县政府的社会治理者角色,也不得不动用各种资本和权力与各方行动者博弈。当然,县法院自身在法律场域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它的博弈行动策略不能够和县政府的相同。
这两方面的主要变化,使得我们在研究各方行动者的博弈时,不得不从宏大的社会场域进入到一个缩小了范围的法律场域。我们的研究目的并不在于观看各方的兵法之道,而在于揭示发生在法律场域之内的诉讼博弈背后的社会学动因。各方行动者都采取了哪些行动策略以利于在博弈中获取利益?如何解释博弈策略?背后的动因是什么?审理阶段的诉讼博弈有什么特点?社会结构对诉讼博弈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在利益博弈中的面目又是怎样的?
图3-1
首先,我们来分析事件进入法律场域之后,各方行动者在法律场域关系网络中的关系,以及各自的行动策略背后拥有和能够动员的资本因素的影响。如图3-1所示,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律场域中主要的博弈关系有三组:
①法院与种植户
他们之间的博弈形态,仍然是属于孙立平等人所研究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的实践形态,是一种官民关系的博弈。法院替代县政府继续扮演国家治理者的角色,种植户继续扮演着向国家伸冤请求官方为民做主的普通民众角色。既然是官民关系博弈,法院的博弈思维当然首要遵循政治的逻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避免自己陷入政治风险中。法院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分工体系网络中所赋予的强大法律权力,这种强权力没有被法院首先用于处理案件,而是首先被用于维护法院自身的利益,以攫取更多的社会资本和稳固自身权力。所以县法院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想尽一切办法堵塞种植户们的进场之路。即使种植户们勉强挤进法律场域,法院也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拖延、躲避之类的软措施消极应对。其二是牢固地把握对“民”的控制权,表现为时刻不忘把握法律场域的控制权。但种植户们通过纠缠与闹场试图推动程序前进,对法院完全把握这种权力造成了很大威胁。因此,法院才会采取送法下乡、诉讼中止等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力来控制局面,企图牢牢把握法律场域的控制权。
权力和资本都匮乏的种植户们在这种官民博弈中,必须极力搜寻利用一切可能的资本和权力,于是我们看到了他们多种手段的并用。种植户们利用上访、诉诸媒体等正式的制度规则来抗争,用乡土熟人社区最丰富的人情面子资本换来司法所RW的法律指点,书写了两份起诉状让法院挑选,最终顺利地进场。进场后,他们发挥传统的官民博弈中缠与闹技术,有理、有利、有节地推动诉讼进程前行。他们抓住时机在送法下乡的戏剧中极力哭诉,进行软抗争,尽最大努力扮演好法律面前的求助者的角色,满足法官的父母官情节。
②法院与酒厂
法院与酒厂的博弈关系,表面上看同种植户相同,也是官民博弈关系,但实质上差异很大。种植户与法院的博弈是明显的草根与强权的博弈,总体来看法院占据明显优势。而酒厂本身是资本雄厚的财团,背后有县政府的支持,他们之间是强—强博弈,从一开始,法院就难以掌控酒厂。酒厂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法院的权威,法院在这种挑战下神圣庄严的面目一步步黯淡,在种植户面前显得很强大的法律权力在酒厂面前却显得比较软弱。在法律博弈的外衣下,法院对酒厂进行的博弈其实并不怎么顺利,也影响到法院在法律场域的控制权,法院不得不煞费苦心地通过演出一台送法下乡的戏剧间接地给酒厂以威慑,以树立自己的绝对控制权威。
③种植户与酒厂
尽管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条文的规定,种植户与酒厂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然而,他们在法律场域关系网络中所占据的位置并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博弈的起点就是不平等的。尽管在证据上处于劣势,但是有政治权力和雄厚的经济资本的支持,酒厂很容易在程序博弈上占据上风。而这两样都相当匮乏决定了种植户处处难以抵挡酒厂的谋算,举步维艰。譬如,缺乏雄厚的经济资本支撑,仅仅一些诸如交通费之类的基本诉讼成本支出就已经使他们力不从心。酒厂也正是洞窥到了种植户这一弱势,采取了一再拖延的战术,试图用经济资本的比拼将对手拖垮。
当然,进入法律场域之后,双方的面对面直接交火几乎没有怎么展开,反而花费了很多力气各自与法院进行博弈。可以这样看,酒厂与种植户由原先的直接博弈变为通过法官这个桥梁间接博弈。有了法官的控制,酒厂和种植户的博弈手段就不再像前司法时期那样随心所欲或者暴力,而是必须依法利用正式制度赋予的权力来进行。(www.xing528.com)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第一,行动者各自所处的社会网络位置决定了它采取何种博弈策略,社会场域中的阶层结构决定了法律场域中的动态诉讼结构。
在柯苏既有的社会分层结构中,种植户可以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他们是“被”种植葡萄的,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很多的利益剥夺,在进入法律场域之后,依然是这种弱势的状况。县法院故意设置立案障碍,种植户的立案之路何其艰难。立案后,酒厂一再地拖延诉讼进程,种植户却也无可奈何。而作为社会结构中强势集团的酒厂,在法律场域依然以雄厚的社会资本占据着博弈优势,处处挑战法律的权威,不但成功地控制了诉讼进程,让种植户们处于下风,甚至使县法院在博弈中越来越软弱。县法院则是既想完成伸张正义的法律目标,却又在具体行动中不得不受制于既有的社会层级结构,无奈对强势集团退让三分以保全自身的利益,表现出两面性。总而言之,社会场域中静态的阶层结构决定了法律场域中的动态诉讼结构。
这种既有的社会层级结构决定了各方行动者所处的社会网络位置,决定了他们所能拥有的社会资本,也就决定了他们会采取何种策略。种植户弱势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财力和法律知识的匮乏,遭遇到诉讼困难后,只能自然而然地想到传统农民抗争方式,诸如上访、集体闹事等弱者的武器,不善于利用正式的制度进行以法抗争。而财大气粗的酒厂,一连串地使用了申请回避、管辖权异议和诉讼主体异议、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等一系列法律赋予的程序性诉权,施展极力拖延的博弈策略,以及到后来授意嘉禾公司起诉种植户,都是精心策划,充分使用了正式制度所赋予的权力。法律作为博弈的武器,被酒厂运用得轻松自如。县法院在柯苏社会网络中的两难处境,决定了它的两难策略。起初为了不让案件进场,运用强大的法律资本和权力在管辖权、诉讼主体等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正式制度上找借口。后来迫于压力受理了案件。在审理中,受到酒厂或许还有背后县政府的左右,只能采取忍受的策略。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政治风险,法院精心选择送法下乡、中止诉讼等正式制度性权力实现对场域各方力量的再建构。
第二,法律场域的博弈要遵循法律场域内基本的行动规则。
在法律场域,就意味着必须按照基本的规则行动。譬如,种植户们遭遇到立案障碍,虽然他们采取了上访、寻求媒体支持等策略最终也成功立案,但是这些只是给立案制造了外部条件,进入法律场域基本的立案手续并不因此就可以缺少。终究,他们还是咨询了懂法律知识的RW,在他的指点下修改了起诉状,达到了立案的条件,再加上上访、利用媒体制造压力等手段才最终取得成功。酒厂的拖延战术,也是钻了的法律制度的空子,总体而言并不违法。所以,行动者在法律场域进行博弈,必须遵守基本的规则。
法律制度构建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空间,形成了一个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这就是布迪厄所谓的“场域”。行动者一旦进入了这种关系所规定的法律场域中,只有服从法律场域自身特有的运作逻辑,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诉讼行动必须建立在基本的规则之上。只有被正式制度认可的权力,才能取得合法性,也才能够产生行动的基本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司法场域中的行动者而言,法律不仅仅是简单的约束社会行动的规则,而是行动者在进行选择时可以利用的资本。当事人和司法者通过对资本权力的选择与利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法律在利益博弈中变为一门被实践的权力技术。
法律是一项宏观的制度安排,但是说到底,制度总是要通过一些具体的技术被实践的。在本案具体的场景中,我们感受到了行动者权力运作的策略和技术,感受到了博弈的兵法之道。在这里,法律的面目更多的是场域内微观权力关系网络中的一种技术,一种实践。司法场域作为各种隐而未发的力量和正在活动的力量作用的空间,充斥着各种力量的竞争,这些争夺旨在继续或变更场域中这些力量的结构。诉讼的过程显然是多元权力博弈的过程。于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通过一些技术被实践了。
[1]朱国华:《权力的文化逻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08页。
[2]这里只是词汇的借用,详细内容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3]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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