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效果显著,法院成功地取得了司法为民的好名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博弈力量,将司法场域的控制大权牢牢地抓在自己手中,树立了权威,奠定了审判的社会基础。法院决定趁热打铁,进行一次正式的开庭。主要目的是通过举证和法庭辩论明确酒厂的理亏处境,以法律的威力不动声色地暗示它即将败诉的结局,然后在此基础上着重做调解工作。于是,法院很快通知双方当事人,决定在2005年4月28日上午10点在县法院8号法庭正式开庭。
然而,恰恰在开庭前几天,法院却收到了嘉禾农业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递交的起诉状,内容是追索二道树村种植户们拖欠的化肥款。不难看出,这是酒厂博弈的又一个策略。
嘉禾公司是酒厂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主要经营农用生产物资。在当初种植户们签订的种植合同附件中规定:“为了保证生产无污染绿色产品,乙方(指种植户)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化肥、农药、葡萄苗等必须统一由嘉禾农业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供应,由村委会领回发给各种植户,款项在当年应结算的葡萄款中由甲方(指酒厂)扣除”。嘉禾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二道树村的种植户们还拖欠着去年的化肥款,要求县法院判决立即支付化肥款共计325袋×95元/袋=30875元。嘉禾公司在这个时间起诉,索要数额并不是很大的款项,显然有酒厂授意的影子。酒厂的用意有三:
其一,拖延诉讼进程。一旦正式开庭,一目了然的案件事实以及清楚的证据,都足以证明酒厂违约的事实。根据现有法律条文,判决的结果注定了酒厂终究难逃承担违约责任的结局。为了将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降低到最低限度,指使嘉禾想办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本诉,或者是争取并案审理,酒厂就能够极力向后拖延时间,让种植户们的诉讼成本一步步地增大。既能将种植户们拖得精疲力竭进而寻找时机逼迫谈判,又能最大限度地保全自己的面子。
其二,寻找同盟,壮大自己的力量。法院送法下乡使得酒厂感觉自己作为被告,眼下深陷法律和道德谴责的困境。将嘉禾公司拉进来,由嘉禾公司向种植户追要化肥款无疑能够或多或少地打击对手,壮大己方的声势。
其三,角色置换。到目前为止,作为被告的酒厂,其角色形象一直是不守约的骗子、冷血的强盗或者欠钱不付的法律无赖。然而,嘉禾公司的起诉,使种植户们的角色在另一组法律关系中发生了急剧转变,从理直气壮的债权人变成了欠债不还的债务人。种植户们用于对抗酒厂的所有言辞,都被嘉禾公司用来对付种植户。种植户们成了品行有瑕疵的当事人,而不再显得那么无辜了,也无法完全占据明显的话语优势。(www.xing528.com)
酒厂的策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既定的开庭日期到来之前,法院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县法院取中止诉讼的书面裁定。笔者在卷宗里看到了这份裁定,中止诉讼的理由如下:
本案因诉讼人数多,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案情重大,需要慎重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摘自县法院第×号卷宗摘抄记录
中止诉讼,意味着法院将有关本案的所有审判活动暂时停止了,将案件冻结了,既定的开庭也不能够如期举行了。从法理逻辑上讲,葡萄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县法院完全可以举行正式开庭,通过仪式化的庭审过程中所营造的神圣庄严的场景氛围,充分施展法律权力,按照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做出裁判即可。然而,县法院没有这样做。一方面,法院裁判一起案件,其实也是对一种局部断裂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修复并且希望它们在一段时间内维持相对稳定。葡萄事件本身就是柯苏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调整,规模如此之大,涉及人数如此众多,社会结构调整的程度如此之深,仅仅依靠司法权做出一纸裁判来完成,似乎非司法部门所能独立完成的。另一方面,在眼下柯苏的社会结构中,县法院也有着自身的利益追求。酒厂明显违约,被判决败诉应该毫无悬念,但是其背后有着县政府的支持,若简单地按照法律条文判决酒厂败诉,等于是公开宣布违背县政府的意志,在当前的政治结构中,县法院显然还冒不起这个风险。数量庞大的种植户虽然属于社会资本匮乏的弱势群体,一旦被剥夺感再次被激发起来,也会采取极端的手段发泄愤怒。无论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县法院自身都面临着很大的政治风险。因此,县法院关心的是纠纷的解决是否可行、妥当,是否有利于获取利益又能规避政治风险。葡萄已经种了,酒厂也建立起来了,种植户与酒厂还将面临长期反复的博弈,轻易地下一纸判决书并不能从实质上完成社会关系的修复或者新社会关系的创建。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作为重建局部关系的手段,也是一种符号权力。所以审判的过程就不仅仅是复杂的法律逻辑演绎推理过程,更是一门化解纠纷的技艺。本案当事人的冲突如此激烈,权力关系如此错综复杂,此时中止诉讼,既是既有社会结构使然,也是化解纠纷技艺的需要,是对冲突的再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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