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苗种下去以后不久,种植户中出现了挖苗风。有些种植户不熟悉田间管理技术,葡萄苗死了一部分,情绪上受到打击,就把葡萄苗挖了出来,改种其它作物。笔者调查中了解到,6个乡镇大约一共有28户挖苗的。金汁酒业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告28户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笔者在县法院档案室找到了当年的金汁酒业公司起诉二道树村种植户的卷宗,一份民事判决书或许可以让我们对当时的纷争有一个概貌式的了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县民事判决书
(2001)×民初字第×号
原告:新疆金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W,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H,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ZH,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L,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Y,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Z,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住该村。
被告: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Y,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新疆金汁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H等5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L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H等5人及共同被告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Y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我公司与上述5被告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葡萄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由村委会监督将葡萄苗领回去各自种植。并在合同中约定,未经我公司同意并解除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之前,种植户不得擅自挖苗、换苗。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对方赔偿违约货款10%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上述被告擅自将葡萄苗挖出,改种其它作物。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由被告支付违约金67012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www.xing528.com)
被告H等人辩称:我们挖苗是事实,但原因是原告按照每株1.5元供应葡萄苗,可是当时的市场价格是0.5元/株。苗拉回来以后,成活率很低,只有20%,就跟当时原告派来的技术员说把苗挖掉,技术员没有表态,就挖了。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与上述5被告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葡萄种植收购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的统一规划、指导和扶持下,由原告向被告按照1.5元/株供应葡萄苗,由村委会监督各种植户将葡萄苗领回去种植。并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原告同意并解除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之前,种植户不得擅自挖苗、换苗。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对方赔偿违约货款10%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上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葡萄苗挖出,改种其它作物,造成原告损失93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一份,××价格认证中心2001009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一份,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葡萄种植收购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被告5人没有严格履行合同,擅自将葡萄苗挖除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H支付原告葡萄苗款及违约金2393.3元;
被告ZH支付原告葡萄苗款及违约金2172.3元;
被告L支付原告葡萄苗款及违约金1972.8元;
被告Y支付原告葡萄苗款及违约金1074.6元;
被告ZH支付原告葡萄苗款及违约金1844.6元;
二、被告柯苏县西河乡二道树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65元,交通费150元,估价费2300元,合计29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5人承担,每人承担583元,与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
——复印自柯苏县法院第×号卷宗
判决下来以后种植户并没有上诉,到了30天之后也没有按照判决书上写明的数额支付给金汁酒业公司,金汁酒业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笔者注意到,判决书的执行最终是这样的结局:双方达成了和解。种植户写下了书面保证,将补种葡萄苗并且保证以后不再挖苗,以后严格履行合同各项义务。如果看到有别的种植户挖苗必须立即报告并积极劝阻。金汁酒业公司则放弃索要赔偿款。这次起诉的确收到了杀鸡吓猴的功效,此后再没有发生挖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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