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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研究的司法实践与政治关系探究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重视政治治理而忽视法律治理,中国法学界的学者对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定位几乎是一边倒,即强烈呼吁司法独立,司法完全不受政治的影响。给予笔者较多启发的,则是近年来苏力、强世功、赵晓力等学者的研究。赵晓力认为,中国近年来大规模的法制运动以及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表明自主性的法律在不断地成长。从这个较为中性的地域来分析法律现实的运作的情形与政治的关系或许更加符合现实的。

中国学者研究的司法实践与政治关系探究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重视政治治理而忽视法律治理,中国法学界的学者对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定位几乎是一边倒,即强烈呼吁司法独立,司法完全不受政治的影响。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汗牛充栋。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朱景文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它把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具有自己的相对稳定性。黄建武认为,法体现一定的政治理念和政治结构,因而法离不开政治,但法应当与政治保持适当距离,这便需要健全和完善立法程序、法制度和宪法监督机制。齐延平认为,在人类政治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政治理性的最集中体现就是法治。法治为政治提供了价值整合的起点与方向,为政治提供了行为的规则和依据,还为政治理论范式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方向[15]。

上述观点站在国家权力的宏观视角,关注中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安排即国家与社会的高度重合,认为这种制度结构上的因素对个体的具体行动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完全将国家权力或者司法机关的权力无限放大了,这些机关被认为对于法律诉讼的推进有决定作用。这种抽象的宏观制度分析隐含着一个理论假设,把原、被告看成是法律的求助者这样一个天生弱势角色,忽略了诉讼过程中的参与者对法律诉讼的主动性与策略性。这样,就不会去揭示他们是如何在其诉讼实践中具体地利用、创建、规避制度或变通的行为,他们对诉讼的影响能力被完全忽视了。对于制度的宏观抽象研究的关注导致了对诉讼实践缺乏关注,往往会关注于从宏观角度去讨论司法改革,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够全面的。

给予笔者较多启发的,则是近年来苏力、强世功、赵晓力等学者的研究。他们一定程度上跳出了直接抽象分析宏大社会制度的圈子,将社会学的理论与研究方法引入对具体个案的分析。

苏力的送法下乡、送法上山以及对于秋菊打官司、山杠爷的分析等系列乡土社会秩序的作品,在深入分析当代乡土社会特有的法律运作状况时,揭示了基层司法的政治化实践逻辑。赵晓力在评论中对苏力思想用精炼的语言进行了总结:“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16]。现代法律所说的案件在乡村不过是“事件”,诉讼在乡村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整个乡村社会所面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总体性问题。(www.xing528.com)

强世功的系列作品,譬如陕北农村一起依法收贷事件的个案分析、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法社会学分析,等等,对基层司法的运作给出了精彩总结,“法律就是政治,司法程序的操作技术等同于民主政治的技术……在司法的过程中,利益的随机直接分配取代了利益的普遍性分配,随机的政治权力策略取代了法律知识的推理”[17]。他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角度为我们揭示了一个现状,即基层社会实际上是通过法律来进行政治化治理。

赵晓力认为,中国近年来大规模的法制运动以及依法治国目标的确立,表明自主性的法律在不断地成长。但是,法律并没有从政治权力的母体中摆脱出来,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实质上的政治治理以更为法律化的面目呈现出来,从而加深了这种治理的效果[18]。

上述观点主要从乡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与现代西方法治思想文化的对立的角度,为我们揭示了中国基层法律运作的一个常态,即法律被当作是政治化治理的工具,法律在基层的实践逻辑遵循的是“综合治理逻辑”,而不是法正义理念。法律的首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维持矛盾各方的利益大体平衡,避免矛盾激化。上述观点将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实地调查方法引入具体法律事件,从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法律的实际运作与政治的隐蔽关联关系十分精彩,可以说开发了一个学术富矿。上述研究的确也一时间在学界兴起了一个研究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热潮。然而其中也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上述研究所关注的地区绝大多数都是远离现代社会的偏远乡村,甚至有些是经济社会发展十分落后的法律不入的不毛之地,案例中的农民似乎普遍的愚、贫、弱、私,不仅不能代表中国城市社会法律运作的现实状况,甚至也不能代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传统乡村已经发生了巨大转变的现实情形。其二,这些研究虽然也采用了个案分析,探讨了地方性传统文化的力量对现代法律运作的影响不可忽视,但也容易也给人一种印象,即传统文化似乎是静止的,不随着现代工业文明、市场经济对乡土社会的冲击而与时俱进。其实,乡土社会最注重的还是现实利益,地方性知识在多数情形下并不能阻止农民为现实的利益进行理性选择。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从文化角度研究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局限性。它既与现实的整体中国社会情形脱离得较远,关注的地域受到限制,又更多地站在国家与社会对立的角度,陷入国家法与民间法对立冲突理论的探讨,强调了民间法的功效,强调了利用本土资源的治理,其实对现实政治的关注分析还是比较远的。

本研究在尝试弥补上述不足方面做一些努力。一方面所选取的案例涉及的地区既包括了乡村,也包括了城市,并且该乡村既不十分偏远落后,传统文化也并不十分突出和强大,经济发展水平处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社会初期转型阶段,大体上算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中国常态乡村。所涉及的县城也算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常态中国县城,也存在着当时国内小县城所普遍有的大量职工下岗失业造成的再就业压力、经济结构转型困难、计划经济式的社会治理模式与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碰撞与磨合等一系列问题。案例中所涉及的地域既能看见城乡经济二元对立的影子,也能看见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态势。从这个较为中性的地域来分析法律现实的运作的情形与政治的关系或许更加符合现实的。另一方面,努力避免从静态的制度设计作为分析的切入口来探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而是将整个研究放置在断裂社会的背景之下,从行动者进行动态的利益博弈来分析其背后所隐藏的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对行动者策略选择的影响。用动态分析进行微观分析,可以更加贴近实践情形,用事实说话,是对注重抽象、宏大理论探讨的宏观分析的一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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