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受理拍卖备案资料上要严格审查拍卖标的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标的物有异议的,要坚决不予备案。经研究,答复如下:拍卖备案是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工商部门职责的相关规定,要求拍卖人向工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拍卖人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提交工商部门的,工商部门应当为其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1]
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答复意见》规定,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拍卖监管,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事前、事后备案管理。在受理拍卖备案资料上要严格审查拍卖标的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备案资料不齐全或标的物有异议的,要坚决不予备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关于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www.xing528.com)
你局《关于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文[2011]9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拍卖备案是工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工商部门职责的相关规定,要求拍卖人向工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
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人按照《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提交工商部门的,工商部门应当为其备案。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部门备案,不影响其效力。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注释】
[1]网址:http://govinfo.nlc.gov.cn/nxfz/xxgk/gsxz/201112/t20111229_1250771.html,访问时间:201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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