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程序正义:各国实践与澳大利亚行政法的解析

程序正义:各国实践与澳大利亚行政法的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个国家对程序正义赋予的内容也并不完全一样。在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程序公平原则和自然正义(公正)原则经常被作为一个概念加以使用。行政程序上的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的要求,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时限,也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不应有不合理的迟延。

程序正义:各国实践与澳大利亚行政法的解析

依靠行政政策、遵循先例原则等要求,可以影响行政结果的作出,并确保其合法性。除此之外,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正当公正的行政程序予以保障。程序本身的价值越来越被广泛关注,已经不再仅仅是辅助实现结果正当的工具性角色,其自身的内在价值也对程序裁量产生了巨大约束力。[47]

程序正义的内容比较丰富。各个国家对程序正义赋予的内容也并不完全一样。例如,在澳大利亚,除了相关立法中的程序内容对行政权行使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还在缺乏明确规定程序规则的情况下,通过适用程序公平原则,给行政机关施加遵守相关程序的义务,从而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控制。在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程序公平原则和自然正义(公正)原则经常被作为一个概念加以使用。程序公平原则既是法定术语,也是普通法上控制行政权的重要理由。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正义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给某个潜在的受影响人授予听证权;二是由无偏见的决定授予听证权。[48]程序正义还包含着行政机关应及时行政,不应存在不合理的迟延。行政程序上的义务要求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的要求,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时限,也应在合理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不应有不合理的迟延。行政机关裁量的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制定法上设定行政机关的目的,还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构成裁量滥用。[49]

这里以行政职权的委托和授权为例,展示工商总局答复中涉及有关程序正义的内容。

(一)禁止转委任规则

在澳大利亚,禁止转委任规则是指行政决定的作出者不得将其自己的裁量权转委任给另一个作出者作出。其原因在于第一次委任的发生是建立在对被委任人的了解和信任基础之上的。如果要转委任给他人,则又需要建立在对被再委任人的了解和信赖的基础之上。受托人一般不可以把获得的授权再次委任出去,除非在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50]在工商总局答复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则。

长期以来,根据公司企业登记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登记注册。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对于这一职权能够进一步下放问题(也就是将这种登记职能在授权给下级的工商部门实施),1988年9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广州市工商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问题时指出:“我局意见,已授予你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目前不宜下放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51](www.xing528.com)

类似的,对于当时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报批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4月27日,答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时指出:“你省一些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经我局授权,即批准设立了部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越权行政行为”。[52]

从上述答复可以看到,国家工商总局当时有批准设立外商投资广告的权力,即使是经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可能再将这一审批权转授给省以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非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从行政级别上看,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主要是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公司登记权。由于地区、盟的地位比较特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享有登记权是一种解决思路,但是,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5月7日的答复并没有采取这种授权的模式,而是认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核发营业执照[53]

(二)对法律规定授权的理解

我国一些法律条文本身会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职能的进行再授权。例如,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对于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这也就意味着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机关只有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后才能实施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需其他机关另外授权直接基于法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权。1992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时,并未从国家层面作出授权,而是认为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正式文件的方式就一定范围内的案件进行授权。[54]这就是一种转委任行为,即由行政执法机关将一部分行政职权转授予其他机关。而这种转委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也就是合法的转委任。在这个个案中,法律规定的转委任还设定了一个限定,即接受委任的机关只能是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