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英国,长期以来,尽管没有相应的成文法典,但是并不意味着不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英国公民可以自由的做其所愿意做的任何事情,只要这一自由没有受到普通法或制定法的限制,而其主要内容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政府行为的侵犯。1998年英国通过了人权法,形成了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定法。德国的基本法第一章就明确规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除了表明对人权传统的继承外,并明确基本权利对于所有类型的公权力具有直接拘束效力。[43]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工商总局答复尽管涉及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但是,作为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也包含着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即便是在实施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也注重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不少答复在其内容上就体现了这一点。
例如,1999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山东省工商局有关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中,通过规范送达程序以保证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的行使。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的一项义务。只有在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进行告知。否则,不利于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的行使。[44](www.xing528.com)
又如根据《商标法》的条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就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呢?2002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时回答了这个问题,基于对当事人复议权利的保护,行政相对人不仅可以对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而且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45]
工商总局答复也会涉及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赔偿的内容。这对于受害者在行政程序中及时获得相关损失赔偿具有积极意义。例如,2002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答复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时,对违法暂扣营业执照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进行了明确,认为由于工商部门不当暂扣营业执照导致停产停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规定进行赔偿,并在答复中注明了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中的经营性费用开支的具体计算方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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