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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法原则:援用比例原则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应用与影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例原则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必须以实现立法的与其目的的方式行使。[41]对于工商总局答复中是否包含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严格规范的比例原则的内容,也许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解析行政法原则:援用比例原则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应用与影响

比例原则是德国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的时候,应当平衡其所追求的目的和为追求该目的所采取的手段给个人的权利、自由与利益所造成的损害。

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必须以实现立法的与其目的的方式行使。必要性原则,也称之为最小侵害原则,行政权力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产生对私人权益的影响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狭义比例原则是指所有可以达到某一行政目的的手段中,给私人权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其造成的损害仍然超过该行政目的所追究的公益时,则这个行政目的就不值得追求。[39]狭义比例原则强调的是行政目的所涉的利益与采取手段涉及的利益之间应合乎比例,可不受原因目的的限制。

英国有人反对将比例原则进入行政法的主要理由是其降低了司法干预的门槛,并使得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是非曲直和事实问题,从而认为在英国行政法中引入比例原则“新且危险”。[40]澳大利亚,对于比例原则是否合适作为司法审查恰当的法定理由也有争议。[41](www.xing528.com)

对于工商总局答复中是否包含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严格规范的比例原则的内容,也许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是在工商总局答复之中,我们确实看到了工商总局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试图在所追求的法律目的和为追求该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之间达到平衡。例如,在对商标侵权物品的后续处理问题上,工商总局答复就体现了这种平衡。2002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答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时认为,《商标法》规定了对没收的侵权商品予以销毁的处理方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种方式,如具有使用价值且商标和商品可分离的,可以采取其他处理方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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