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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原则标准解析与指导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基准在内容上对行政权的控制标准在法规范中对应的是审查标准的规定。例如,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从现有法规范的规定来看,对行政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则的审查主要有“不适当”、“不合法”、“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等等。

法规原则标准解析与指导

行政基准在内容上对行政权的控制标准在法规范中对应的是审查标准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宪法法律中,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主要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的内容并不鲜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不适当”的规定。例如,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是,“不合法”的规定。例如,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三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标准。这主要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对于具体的审查内容,相关的法律文件也作出了规定。(www.xing528.com)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0条对“不适当”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化,内容为:“(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四)违背法定程序;(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第8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从现有法规范的规定来看,对行政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则的审查主要有“不适当”、“不合法”、“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等等。具体的审查内容也常常使用“抵触”、“违背”、“超越”等否定语气的用语,这通常与法规范中审查后作出撤销或者改变的处理相对应。如果从正向审查标准的角度进行转换,这些标准可以概括为“适当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以及“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标准。尽管一些法律规定对某些标准的内涵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原则的。例如,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抵触,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这些标准在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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