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公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不仅仅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总结,而且是具有成文法依据,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行政公开原则法律规范的依据主要有:根据1999年《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的方式予以对外公布,并应当及时将法律文本刊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方式对外公布,并应当及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的方式对外公布,并应及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不仅要求处罚的结果公开,还要求处罚的依据予以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16]《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中国承诺执行的与货物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措施都已公布。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和措施在实施或者执行前,应该处于可获得的状态。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必须要求最迟在实施或者执行时可以获得。这就是中国承诺加入WTO的透明度条款的主要内容。这也就意味着,根据这些条款的要求,行政机关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措施的时候,这些执法的依据必须是事先公开,且可以获取的。
行政基准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对于履职事项的具体化。工商总局答复作为行政基准,在实践中首先表现为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公文。从行政公文的视角看,工商总局答复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因为答复的作出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担负着领导和组织管理国家经济管理公务,公文内容反映了其职责与权利,具有领导、指挥和规范的作用。[17]这种领导、指挥和规范作用反映在工商总局答复的流转之上。例如,2011年7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关拍卖监管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意见,并抄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8月22日以宁工商市字[2011]第184号文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发了该答复意见,并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该答复意见严格执行拍卖备案制度。[18]因此,工商总局答复主要的表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流转的公文,与公报、公告、通告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公文形式不同。
实践中,如果工商总局答复要求相关当事人执行的话,就必须还有一个通知的环节,这一点在工商总局答复中也有所体现。例如,2000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处理意见,指出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内容,应停止使用,并指出:“请各地接此意见后,迅速通知本辖区有关企业严格执行”。[19]
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并不是所有的工商总局答复都抄送给了所有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只是抄送部分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
一般而言,作为行政公文,送达后被送达人才获知公文内容,始得产生约束力,未被送达的,无法知晓公文,更无约束力可言。[21]这也就意味着,工商总局答复如果只是在工商系统内部流转,就不可能对没有通知、送达或公告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产生法律效力。但在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检索到不少工商总局答复,也可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年出版的法规汇编中查询到年度作出的工商总局答复全文,还可以通过不定期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公布[22]中了解工商总局答复的效力状态。而这些公开的途径存在是否符合公布要求的问题。(www.xing528.com)
对比我们成文法中的相关行政公开的规定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有关透明度的承诺,工商总局答复在有关公开的方面显然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有些多少带有些历史的因素,而有些则可能是建立在对答复本身的理解和认识之上。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历史上看,工商总局答复这些公文长期以来作为工作秘密或者内部资料并不为公众所了解。与此相类似,政府部门之间的相关文件,即便是对外产生影响、对社会公众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都作为内部保密的事项并不对外公开。这一点可以表现在三方面:(1)工商总局的法规汇编中含有“不对外公开”的特点。据笔者整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公开出版法规汇编,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按照年度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汇编。这种汇编的出版尽管不是作为执法依据正式的公布方式,但是成为当时社会公众获取工商总局答复的主要公开途径。但即便如此,1991年编辑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1990)》的首页还是特别标注了“内部文件 注意保存”的字样。(2)从国家工商总局相关部门的认识上看,答复也被认为不是对外公开的。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3年作出的有关办案文(函)的通知明确指出:“收到我局批复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案件管辖权和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该文件,不得随意将文(函)转交或复印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更不能转交复印件给当事人”。[23](3)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相关汇编的保管要求上看,答复作为内部文件,并非对外公开。通常对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重要法令、指示、通知、规定及手续制度等各项文件编制成工作手册,供内部工作人员查阅、参考、学习之用。有些还注明“内部文件 注意保存”。
第二,从公文流转的角度看,工商总局答复遵循着行政机关公文的行文规范。工商总局答复首先表现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并不是对外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文书。绝大多数的答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省级或者相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其请示而作出的。但也有部分答复是针对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甚至是仲裁机构等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就某一问题咨询类的函件。还有一些答复甚至是针对企业作出的。其次,工商总局答复往往以抄送的形式流转至非行文单位,绝大多数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然后由这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将答复逐级转发给最基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后,工商总局答复仅仅在相关行文单位之间流转,通过抄送和转发方式分发,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通过公文流转获得该答复的机会,这也就意味着并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环节和流程。因此,从这一视角看,工商总局答复并不符合向社会公开的要求。
第三,从社会公众能够获取程度而言,工商总局答复现有的公开方式还有疏漏,并不完全。工商总局在进行法规汇编的时候,一贯以来将工商总局答复归入规范性文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工商总局的法制机构每年一季度会对上年度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的编辑工作。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应当是比较权威和官方的获取工商总局答复的途径之一。另一个可以获取工商总局答复的官方来源是历年来工商总局不定期的清理,有些清理会对当时现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梳理。前面章节中已经讲到,截至目前全面的清理共4次,分别为1992年、1998年、2010年、2014年。这些清理结果尽管比较全面,但是,只有列举答复的标题、文号、目前的效力等基本信息,并未附有全文。当上述两种途径获取的答复进行对比时,我们就会发现,全面清理的结果中列举的部分答复并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汇编》中找到对应的全文,而且往往这些答复也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导致实践中往往只能了解这些答复客观存在的转态,但是不能获得具体内容。例如,在以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为主的“中国红盾交流网”上,就有不少寻找答复文本的求助帖。针对2014年清理予以保留的《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有网友回帖称:没有公开(内容)的话,有什么用?[24]笔者浏览该网帖时,仍未有人能够提供其全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