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这意味着中国政府需要全面履行入世承诺,而其内容很多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则向法治化的市场监管者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取消部分已经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的评价工作。[28]这一时期工商总局答复的数量呈稳步下降并趋于平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权力为中心的管理模式逐步弱化,依法履职的特点逐步显现,体现了向法律执行机关本源的回归。具体表现为:
(1)从行政的依据来看,体现了依法行政,大多数都是法律法规的执行。即便没有直接表述,实际内容上也以法律为基础。例如,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问题,2002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立足于法定的前置许可规定作为主要的登记原则,体现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的理念。[29]又如,对于“傍名牌”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答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时认为,应坚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原则,体现了依法行政。[30]
(2)从行政的内容上看,行政权力的界限逐步被厘清,能够较为清晰的区分与民事权利和司法权的边界。例如,针对名称争议的解决问题上,并不排除法院对民事争议的司法审判权。2004年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海安县人民法院的答复并不因为企业名称登记行为属于工商部门的登记范围,而将名称争议的处理独占,而是基于这类争议的民事纠纷属性,根据相关规定肯定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审判权。[31]
(3)从法律适用上来看,坚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解决法律冲突和竞合问题。例如,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答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与《专利法》中外观专利保护的冲突,采用了使用在先的原则。[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2月9日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适用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原理解决《合同法》与《建筑法》的竞合问题。[33]
(4)从规范化角度看,这一时期的一些工商总局答复表现出行政遵守法治形式和实质的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以答复的形式明确与上位法违背的规章不作为执法的依据。例如,2005年9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就是以此为理由肯定工商部门对航空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34]第二,这一时期的不少答复内容中出现了说明理由的情况。例如,2009年1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答复,不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对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的按照《商标法》作出处理,而且将理由归结为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35]
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已经基本从集贸市场、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扩展为从事经济活动的经营者;职能基本完成了从主管者向监管者的转变,成为市场的“裁判员”,逐步退出“运动员”的角色。工商部门不再包办一切,而是回到了作为法律执行机构的原点。这种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截至2008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执法依据共有法律100部、行政法规203部、工商总局单独制定的规章56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48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为基础,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市场监管法规为补充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体制基本形成,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36]另一方面,随着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失效,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投机倒把”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以此为依据通过答复设定的处罚也成为历史。
第二,行政法制的建设倒逼政府权力的法治化。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受到法律的有效控制。例如,2002年8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答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与资格认定程序问题时指出,由于《招投标法》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未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登记时应提交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文件,因而招标代理资格认定不属于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37]
第三,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改革趋势加快法治化政府的转变。经济领域的每一改革都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其中,重要的趋势就是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例如,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限制了政府设定行政审批项目。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将注册资本制度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年检制度变为年报制度,以此引发了新一轮的政府改革,提出了权力清单制度,加强政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的现代化之路,不仅是市场经济的现代化,更是政府权力的法治化。
【注释】
[1]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编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选编》,中国工商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102页。
[2]详见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3]1990年(包括1990年)以前制作的答复,在文号中并未加入相关业务机构的简称。
[4]参见http://www.mps.gov.cn/n16/n1996048/index.html,访问日期:2014年7月2日。
[5]李宝悦:《部门批复的行政解释权于行政审判中的效力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文章,第2页。
[6]戴欣:《部门答复中的行政解释权问题研究——以国家工商局“答复”为例》,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页。
[7]国务院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9条,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公文的所有种类,并对其分别予以界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于2012年被《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废止,但新的规定对于公文种类并未作出重大修改。因此,本书的分析主要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为依据。
[8]参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9条。
[9]之所以是不完全统计,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本书的梳理主要是基于工商总局历年来的清理情况,但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几次清理之间也存在一些相互矛盾的地方,围绕真实性的取舍并不是本书的研究重点。二是,梳理需要人工筛选,有时涉及内容的判断,难免会存在一定的误差,但是这种误差和不完全并不会对本书研究产生太大的影响。
[10]参见黄冬娅:《转变中的工商所——1949年后国家基础权力的演变及其逻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79—83页。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时如何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投机倒把性质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工商市字[1988]第171号)。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问题的答复》(工商同字[1989]第123号)。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卷烟广告的批复》(工商广字[1988]第123号)。(www.xing528.com)
[15]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57号)。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86号)。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5号)。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上海金翰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活动是否构成传销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45号)。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工商[1990]第188号)。
[21]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66号)。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82号)。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192号)。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2]第307号)。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61号)。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同文件对商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规定不同时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9号)。
[28]参见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子商务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258号)。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销售“傍名牌”商品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工商竞争字[2011]40号)。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字[2004]17号)。
[32]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合同转包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函字[2009]51号)。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法查处航空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5]第134号)。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36]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著:《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史志》(上卷),中国工商出版社2009年版,“法制建设部分”。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与资格认定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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