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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答复的形式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述对工商总局答复的认识,我们可以比较直观的将其与国家工商总局所作的其他文件区分开来。首先,在标题上,通常使用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问题+答复”的形式;其次,在主文的开头部分,往往表述为某某单位的请示或者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有的表现为答复,有的表现为批复,并不完全统一。这一通知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一些省市工商局反映问题的答复。

工商总局答复的形式详解

从上述对工商总局答复的认识,我们可以比较直观的将其与国家工商总局所作的其他文件区分开来。首先,在标题上,通常使用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问题+答复(批复、复函)”的形式;其次,在主文的开头部分,往往表述为某某单位的请示或者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尽管我们所研究对象表面上的特征比较明显,但是就其具体形式(标题中的文种表示)却存在多样性。有的表现为答复,有的表现为批复,并不完全统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是“答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66号)。又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能否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和互联网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告的答复》(工商法函字[2005]第59号)。

2.另外一种较为常见的形式称之为“批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1994]第261号)。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标题和内容上均使用“批复”,例如,前文的工商标字[1994]第261号批复开头:“你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另一种情况是,尽管标题中使用了“批复”,但在具体内容中使用的是“答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2]第178号)具体内容为:“你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请示》(闽工商法[200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3.有的称之为“意见”、“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意见”。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商标[1989]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烟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发布含有与烟草有关内容广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1]第200号)。(www.xing528.com)

4.有的称之为“函”“复函”或者“函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工商同函字[1991]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作经营组织能否申请成立公司的函复》([85]工商154号)。

5.有的称之为“解释”或者“解答”。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工商[1990]第18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商标[198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中“农村居民”的解答》([84]工商52号)。

6.有时候“通知”也可以看成是工商总局答复。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该通知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些省市工商局反映在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4]第185号)文中“未按《公司法》规范前,不得再设称‘分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遇到的问题后作出的一种回复,并对这一具体问题以通知的形式向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这一通知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一些省市工商局反映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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