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传承和保护的主体包括以传承人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地民众、主导传承和保护的地方政府、作为研究主体的学术界以及提供资金进行开发利用的商界等。通过各主体的分工合作,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并最终获得各自相应的收获。但在实践中,政府包揽,市场主导,缺乏民众积极参与的现象较为严重。如,为发展地方文化旅游而组织的各种遗产现代展演、出于政治治理需求而借势遗产传承搭台的“文化唱戏”等。在经济利益驱动和“文化政绩工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改造、放大、夸张,在泛节日化背景下变成了单一面向外来参与者的展演,很少能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地民众的真正参与。缺乏民众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产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造成“揠苗助长”式的破坏,[5]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从形式到内容开始变异、变味,最后导致的只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质,直至消亡。如腾冲佤族清戏从村寨庆典、传统节日必备演出项目,到现在已有十多年没有在村寨中开展演出活动,只能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和为文化部门、研究专家、新闻媒体调研时进行一些片段性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如果长期依赖行政动员和商业驱动,民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未能全面调动起来,不能培养和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的文化自信,必然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整体性。
由我国各级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名录体制和传承人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共五个等级,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下都有政府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因认定的级别差异享受不同的经济待遇和发展机会。这种名录等级体制的设置,虽具有很强的舆论引导作用,有利于鼓励整个社会珍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也有着潜在的负面影响,因为它有可能引起文化的阶层化,进而导致文化多样性的破坏。[6]名誉地位、福利政策对代表性非遗传承人的倾斜,使非代表性非遗传承人产生失落感、失衡感和受挫感,导致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不协调,影响了传承群体的积极性发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整体性面临困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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