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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保险业务的现状及监管情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对森林保险业务的监管刚刚起步,尚存在着许多问题。事实上,在当前我国森林保险业务多以政策性业务为主的现实情况下,监管部门按照主要对商业保险进行规定的《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对政策性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实存在许多不当之处。

中国森林保险业务的现状及监管情况

当前我国对森林保险业务的监管刚刚起步,尚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8.4.3.1 监管方式不健全

森林保险的业务经营具有既定的特殊性,而现有的保险监管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森林保险的客观发展需要。首先,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实现对损失赔偿标准的量化。森林植被类型繁多且不同林龄、林种在不同质量的林地上生长差别明显,生产成本和人力成本投入差别较大,同一灾害对不同区域的森林带来的损害也各不相同,实际损失评估和量化困难。现阶段森林保险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多以经验判断为主,难以准确定损,因此出现了虚假理赔、虚增赔款的违规现象。其次,森林保险监管的技术水平较低,系统对承保理赔信息的管理较粗放,仅涵盖区域范围内投保标的的总体情况,缺乏具体单个标的的详细信息,无法实现对更小风险单位的风险管控。

8.4.3.2 监管体系不系统(www.xing528.com)

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开展监管工作,至今没有出台针对森林保险业务监管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这也严重影响了森林保险监管的可操作性。事实上,在当前我国森林保险业务多以政策性业务为主的现实情况下,监管部门按照主要对商业保险进行规定的《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对政策性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实存在许多不当之处。如森林保险的补贴问题,林农自缴保费的到位问题,在业务开展初期,因承保标的数量众多,核保过程漫长,实际操作违规等问题,不能完全适用商业保险的做法。

8.4.3.3 监管机制不协调

当前,我国的森林保险发展多以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业务为主,形成财政、审计、监察、保险监管等多部门均有权对森林保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局面,但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影响了森林保险监管功能的发挥。各部门具有不同的监管职责,监管的目的不同,利益考虑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监管规则不一,因此对同一问题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容易形成被监管对象无所适从的局面。同时,多头监管现象也加大了监管成本,各部门之间既可能形成监管的真空,也可能产生交叉,造成森林保险监管不明确、操作不规范,从而降低了森林保险监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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