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巨灾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来说,首先,依托专门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国家级森林巨灾风险基金进行全面运作和管理,省级森林巨灾风险基金应受到严格监管。其次,对森林巨灾风险基金中以划拨方式所应收的款项及来源,从各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盈余中提取的比例,具体规定应以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的形式作出。最后,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公布资金的来源、使用、增益情况,并由相关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进行专门检查监督,保障专款专用,以防资金的流失以及滥用,保证森林巨灾风险基金发挥作用。
就具体的使用而言,国家森林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全国超赔损失提供补偿,对省级森林巨灾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障,用于全国范围内森林巨灾风险的预防支出,为森林巨灾风险研究和预防中心提供科研经费等。
省级森林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应由各省区根据本省的森林灾害损失情况、历年的森林保险赔付情况,自主决定在何种情况下动用巨灾风险基金。2009年最初开展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的江西、福建和湖南都建立了森林巨灾风险基金,并具体规定了使用基金的情形。如江西省规定:当保险赔款超过年收保费的85%时,可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湖南省规定:当综合赔付率超过60%或出现严重灾情需采取紧急措施时,可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福建省规定:当年全省森林综合保险赔付率超过90%时,由保险公司与风险补偿金按1∶1比例承担。(www.xing528.com)
这种分层级、分职权、分范围的森林巨灾风险基金的矩阵式架构,一方面可以避免全国性的大而全的巨灾风险保障系统的设立,减轻中央政府的负担,确保基金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主动性,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此外,还必须考虑一旦发生全国大范围的森林巨灾风险事故,各级森林巨灾风险基金不足以应对超赔时,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具体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还是从金融机构贷款,或者由财政担保发行债券等。
我国是一个森林灾害频发的国家,林业产业和政府面临着巨大的、分散性差的林业系统风险,而受政府财力的限制,单靠有限的用于林业产业的政府预算无法化解也无力承担森林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必须整合多种金融工具,如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债券,巨灾风险期权和巨灾保险指数,将森林巨灾风险转向资本市场,形成融投资与风险,效益与分担为一体的保险运行机制,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在体现政府意志的同时,运用开发性金融的理念,实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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