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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再保险的模式比较详细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由国家作为最终的森林灾害风险的承担者,从而为森林保险的再保险经营提供了强大的后盾。

森林保险再保险的模式比较详细解析

8.2.3.1 在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

随着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承保范围、承保规模的扩大,可在总公司内部针对各区域的分公司建立森林保险的分保体系,实现风险的逐级分散。这种再保险模式一方面具有便于集中管理、费率厘定和责任的分摊易明确、再保险赔付及时等优点;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风险过于集中、人员机构设置庞杂、成本支出较高等缺点。该模式要求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具备一定的规模才可进行,对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某一个特定区域的保险公司来说不具有适用性,而且风险的大量集中也影响到总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利于保持保险人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8.2.3.2 由国家专设的森林再保险公司或农业再保险公司经营

这种模式是在现行体制和组织架构下,由政府专门组建政策性的森林再保险公司,由该公司为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分出业务,国家为再保险公司的运作提供资金支持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成为最后的兜底人。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由国家作为最终的森林灾害风险的承担者,从而为森林保险的再保险经营提供了强大的后盾。但采用此模式容易造成国家的财政负担过重,机构臃肿,政府的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等影响。

8.2.3.3 各森林保险的原保险人之间联合开展再保险业务

这种模式是由各森林保险经营机构联合起来通过建立行业组织的方式,在各承保机构之间以协议形式,形成联共保、分保的局面,尽可能地在成员内部实现风险的分散。这种森林保险的再保险方式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森林保险经营机构自身的承保能力,避免受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约束。同时该模式下的再保险费用较低,既节省了开支又获得了承保风险分摊。但因各公司和各区域之间有关再保险的规定和实施各不相同,各成员间的协调较难,在缺乏外在力量的引导和支持下,该模式的市场形成具有极大阻碍,发育周期较长,短期内不能适应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需求和安排再保险的需要。(www.xing528.com)

8.2.3.4 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森林保险再保险模式

此种模式是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下,各森林保险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和承保风险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再保险的分出分入,政府在常规的市场监管之外,不提供任何的再保险补贴和优惠措施。这种模式的实施将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森林再保险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完全由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各再保险主体在竞争的促动下能不断改进服务,完善业务经营。但在没有外来力量扶持的情况下,各原保险人在森林保险业务开展初期的购买能力有限,不利于森林再保险初期的市场培育和业务拓展。由于森林灾害的风险特质及特殊的社会效应,政府需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来促使森林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8.2.3.5 由政府指定的再保险机构承担森林保险再保险的运作

在制定统一的森林保险分保办法的基础上,由政府指定现有的商业性再保险机构进行森林再保险的具体业务运作,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使森林保险经营主体与该指定机构之间建立明确的分保关系。采用此种模式,依托于现有的再保险公司的设置、承保技术和经验,不仅大大节约了资源,而且更有利于对全国范围内森林保险的总体经营状况进行管控,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平衡森林保险经营的盈亏,确保市场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地方政府对森林保险扶持的力度。但该模式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该指定的再保险机构商业性和政策性定位不明确,两类业务之间容易混同,况且封闭式的单独运作管理不利于森林再保险承保能力的扩张和偿付能力的增强,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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