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与一般的农业保险业务有着很大的区别,森林保险传统上仍被划归为农业保险的一个类别,就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发展而言,我国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自2007年以来,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了农业再保险的发展。从最初的“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到2008年的“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再到2009年“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0年再次提出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从“建立”到“健全”,表明经历不断探索而建立起来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积累了经验教训,到了进行总结和提高的阶段。而森林保险方面,国家层面也相继发文,推行森林保险再保险以提升森林保险的抗风险能力。继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必须通过再保险机制提升森林保险的抗风险能力: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2009年财政部等部委发布《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要求要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建立超赔风险分散机制,提供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14年“新国十条”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2016年国家林业局发布《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林规发(2016)22号),建议推动建立森林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再保险。
在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森林再保险发展迅速。2011年森林再保险保费规模只有651.8万元,而2016年再保险保费规模已达4.59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00%;保障金额由2011年的65.18亿元增至2016年的4120.43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00%;赔款金额从2011年的140.66万元上升到2016年的1.08亿元,年均增速在300%以上。从分保比例来看,比例分保业务占比要大幅高于非比例分保业务占比(如表8-1所示)。供给主体方面,由于森林保险依托于农业再保险的运行体系,所以森林保险再保险的供给主体与农业再保险供给主体保持一致。2014年11月,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由中国境内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23家财产保险公司与中再产险共同发起成立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专业从事农业再保险。并且到2015年年底拥有25家成员公司和9家观察员公司。按照中国农共体运行机制,成员公司向中国农共体分出业务不低于全部分出业务的50%通过制度化安排和市场化模式,中国农共体有效整合行业资源,大幅提升了森林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完全可以满足未来三年行业最大的分保需求。目前,中国农共体承保森林再保险业务占市场份额的52%以上,首席再保人的业务占市场份额的85%以上,有效发挥了我国农业再保险市场的主导作用。并且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稳步开放,国际再保险公司也积极参与我国森林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中,瑞士再保险在北京设立了5人的专业农业保险团队,负责包括临时分保和合约分保在内的森林再保险业务,是国际再保险公司中最大的本土化团队。瑞士再保险在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开展初期即积极参与再保险工作,迄今为止,参与过数十个涉及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合约分保及临时分保业务。
表8-1 2011—2016年中国森林再保险发展情况
Tab.8-1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forest reinsurance in China from 2011—2016(www.xing528.com)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森林灾害愈发呈现发生频率高、危害程度大等特点,对森林再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保险业的日益强大也为森林保险再保险的市场供给奠定了基础;政府也陆续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性文件,为森林保险再保险的后续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导向。总体而言,我国的森林再保险市场发展仍较为滞后,还存在很大创新发展的空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