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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制度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森林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与其他财产保险具有不同的特征,故建立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对森林保险业的发展非常必要。所以重大灾害的发生仍然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森林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巨额的损害赔偿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需要再保险提供风险进一步分散的渠道。

设计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制度

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分散和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简单地说,“再保险”就是“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

森林保险标的的特殊性、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与其他财产保险具有不同的特征,故建立森林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对森林保险业的发展非常必要。

(1)森林灾害损失巨大。

森林生态资源的分布较为集中,因此森林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也具有区域性和严重性的双重特点,并且还面临着复发与次生灾害的威胁,对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的破坏。虽然保险公司承保森林保险时设定的保险金额仅参考森林的再植成本,但由于面积大,积少成多也是一笔不菲的赔款。所以重大灾害的发生仍然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森林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巨额的损害赔偿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需要再保险提供风险进一步分散的渠道。(www.xing528.com)

(2)森林保险供给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不同区域、不同林种、不同林龄所面临的森林风险存在极大差异,进而导致不同的森林灾害。由于商业型保险公司涉足森林保险的时间长短不一,所具备的专业人才数量、技术能力水平都不一致,所以在产品设计、费率测算、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最终造成森林保险供给质量差异显著,影响到森林生态资源的保障水平。然而各商业性保险公司受固有的竞争思维影响,将其余各主体视为主要竞争对手,缺乏专业技术的交流和互动,制约了森林保险的良性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再保险这一方式,利用再保险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为各家原保险公司提供多方位的支持和引导,协助原保险公司准确地承保理赔,推动森林保险供给的转型升级。

以上特点表明,传统的保险风险分散法则与操作模式对森林保险不适用。保险公司承保的森林范围越宽,风险就越集中,必须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寻求空间上、地域上的风险分散。森林保险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森林保险的再保险是分散森林保险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森林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具有很强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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