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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立法的重要意义和我国实施可行性探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Jonker 版权反馈
【摘要】:森林保险立法符合我国目前森林保险发展的基本要求,只有森林保险立法能够为森林保险发展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森林保险法是构建我国森林保险市场及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四是我国已具备森林保险立法的实践基础。

8.1.1.1 森林保险立法的重要意义

回顾各国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可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即设计规划符合我国国情的森林保险运行模式需要稳定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森林保险作为一种为森林灾害提供灾后补偿的林业保护制度,具有非盈利的性质,其运行机制与普通商业保险不同。通过森林保险立法,可以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森林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规定各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森林保险的投保、承保、理赔、基金管理和使用、分保和再保险等一系列细节流程;细化森林保险条款费率的厘定、保障水平的确定、林农参保方式的选择、保费负担原则、税收优惠、巨灾的理赔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森林保险开展过程中的职能和作用,森林保险的组织形式、经营方针与原则、保险基金和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强化森林保险的政府补贴效应。此外,结合森林保险的特点,为使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更加具备保险的大数法则要求,森林保险立法应对森林保险的强制性或准强制性的特征做出相应规定。通过对森林保险属性的明确界定,才能尽量扩大承保规模和承保范围,尽可能实现森林灾害风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散,保障森林保险业务开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森林风险保障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其有利于强化林业经营者对于林业资产的价值概念,客观上稳定民心,增强森林经营者安全感;有助于提前预防风险,及时解决潜在风险,促进林业持续稳健经营与发展,从而起到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第二,森林保险能够将部分信贷风险转移,通过投资与融资规模良性扩张,增加林业资金的来源,进而促进林业信贷发展,提供林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担保。第三,还有利于林产品的出口,森林资源纳入保险范围后,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对林业的支持。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把握好林业发展与保护生态森林的度成为重要关注点,如何让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国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基本条件的同时,又不损害森林生态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目前已经有许多发达国家均已建立了完善的森林保险补贴制度,我国也需要政府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推动森林保险发展。

森林保险立法的推动不仅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还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改革后的林权制度,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填补我国森林法和保险法存在的空白,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随着各地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开展,为进一步将森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不仅要继续出台各级、各类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同时还要积极构建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体系。在短期内要尽快制定有关森林保险的基本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保险法、农业法、森林法、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各类法律法规之间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形成一个完善的森林保险法律体系。

8.1.1.2 我国森林保险立法的可行性探究

我国先开办了森林保险的试验后立法,这和国外先做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后立法最后再实践不同。我国长期以来进行森林保险试验,已经为森林保险法律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及失败的教训,并通过研究国外森林保险的实践经验,证明了森林保险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森林保险立法可行性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是否具有现实及理论意义,立法的条件及时机是否成熟等。(https://www.xing528.com)

一是立法时机何时成熟,如何正确选择立法时机。立法时机是当具备立法主客观条件时,有较好的的工作基础,选择法律平衡各项社会利益最佳的时间。立法是为了执法,执法是为了追求最佳的法律效果,最终达到立法者最真实的意图,产生实际的社会效果并解决社会问题,平衡社会各方利益,最终化解社会矛盾。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呼吁森林保险的规范化,社会目的与森林保险立法目的一致,若现在进行森林保险立法能够产生明显的实际社会效果,解决由于立法缺失所带来的问题,从而实现最优配置法律权利资源。因此我国森林保险立法时机已然成熟,这也是森林保险立法的最佳时候,需加快推进森林保险立法的进程。

二是出于对森林保险发展的现实需求。由于森林保险的经营成本过高原因,森林保险收益较低,缺乏政府支持力度,相关法律规定政府、保险公司和林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并未明确,导致的结局就是林农不愿投保,保险公司不愿承保,保险公司和林农在经营森林保险时很随意,阻碍发展速度。所以必须尽快出台森林保险法,从本质上解决问题。森林保险立法符合我国目前森林保险发展的基本要求,只有森林保险立法能够为森林保险发展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是森林保险立法已具备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学者探讨我国森林保险制度本身的内容,提供我国森林保险快速发展的若干对策,概述森林保险在森林生产中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分析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及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及制度构想。初步讨论了森林保险的立法模式、立法采用名称、森林保险法律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见,在立法理论研究上我国已经下足功夫,基本建立了现代保险法规和制度。森林保险法是构建我国森林保险市场及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已具备了充足的森林保险立法理论基础。

四是我国已具备森林保险立法的实践基础。虽然我国的森林保险立法经历了诸多艰难曲折及波折的发展历程,但是不难发现,森林保险实践为我国集体林制度的改革,林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我国在近年来的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实践中均取得了不错的成果,积累了大量的森林保险经验,加上森林保险发展迅猛,发展模式水平和制度设计水平大幅提高,森林保险市场逐步扩展,种类不断创新增加,林业经营者逐年递增,森林保险从业人员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学习技术理论经验。我国也拥有了独特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促进更多新型森林保险公司的诞生,进一步奠定了森林保险立法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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