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2016年已有26家保险机构参与到森林保险业务当中,为24个省份、4个计划单列市、3个森工集团提供森林保险服务。由于各省(区)开展森林保险的先后顺序不一、拥有符合条件的供给主体个数不一,所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森林保险方案。
市场主体方面,多数省(区)有3~5家财险公司参与森林保险的供给,超过7家财险公司的省(区)寥寥无几,可见能够满足森林保险经营资质、参与到森林保险市场供给中去的保险机构数量极少。普遍来讲,即使大部分省(区)存在3~5家供给主体,但森林保险业务仍然会被前两位保险机构争取到很大的比例,或存在由几家公司共同承保的情形,导致市场份额高度集中,服务质量较差,缺乏降低经营成本和进行产品创新的动力,进而阻碍森林保险供给能力的不断提升。
2016年中国各省(区)森林保险供给主体如表4-8所示。
表4-8 2016年中国各省(区)森林保险供给主体
Tab.4-8 Forest insurance provider of each province in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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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2017年中国森林保险发展报告、各省财政厅、各省林业厅
2009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规定森林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淞、虫灾等11种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各试点省(区)可以依据当地气象环境特点进行组合,也可以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实际情况不断补充和拓宽责任范围。随着补贴范国的扩大,某些地区逐渐将干旱、滑坡、雨雪冰冻、热带气旋、雷击、沙尘暴等12种自然灾害明确为保险责任,并将虫灾扩展为包含病、虫、鼠、兔等在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以上23种自然灾害中,火灾、洪水、暴雨、泥石流、暴风、霜冻、冰雹、暴雪和林业有害生物等9种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范围广,成为各地区森林保险责任的主要覆盖对象,针对这几种灾害,各地主要是开展综合险。其中,森林火灾是林业最主要的灾害,是所有地区的防范重点,并且部分地区为此还专门开展了林木火灾险。除上述9种自然灾害外,各地区的具体保险责任范围选择又有一定的差异。例如,东部沿海区域易受台风影响,因此强调台风灾害的保险责任;内蒙古和辽宁等处于季风性气候带、容易形成季节性旱灾的地区强调干旱灾害的保险责任;山体众多、山势复杂且降雨较多的地区强调滑坡灾害的保险责任;受雨雪冰冻灾害影响比较严重的地区强调冰冻灾害的保险责任;海南省、甘肃省地理位置特殊,分别强调热带气旋、沙尘暴的保险责任,青海于2015年新增加了地震和干热风的保险责任。
关于免赔的规定是森林保险中常见的条款。2015年,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规定:“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但对于森林保险的绝对免赔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各省(区)的主要做法也不尽相同。现阶段,北京、山西、大连、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甘肃、辽宁相继取消了绝对免赔规定,但其余省(区)仍然采用“绝对免赔+起赔点”或“绝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面积二择一”的免赔方式。
承保方面,大多数省(区)分别针对公益林和商品林采用不同的承保方式,公益林由林业部门组织统一参保,而商品林则由林权所有者单独投保或以村、县为单位组织参保。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时拨打承保公司客服电话报案,承办机构将报案情况详细登记,上报理赔管理部门,由理赔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或评估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查勘定损后,承保公司将赔偿资金拨付到保险人账户,并由林业部门安排或指导相关的恢复造林工作。各级财政对参加森林保险的单位给予保费补贴,对公益林提供的保费补贴比例要高于商品林,部分省(区)也在收取森林保险费的基础上,安排风险补偿方案。部分省(区)的森林保险制度设计如表4-9所示。(www.xing528.com)
表4-9 中央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省份的森林保险制度设计
Tab.4-9 System design of policy forest insurance supported by financial subsidies of central government on experiment provi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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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险产品的供给及其创新能力取决于区域森林保险业的发展。从目前森林保险试点省份的供给主体数量来看,森林覆盖率较高、保险业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林业产业所占比重相对较大,是森林保险发展的重点区域,森林保险的供给主体数量较多。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林业基础薄弱,保险业发展水平较低,这也决定了森林保险的发展必须依托国家的区域发展战略,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机构数量依旧不足,森林风险区域性强的特点决定了各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机制也不充分。由于缺乏竞争,保险公司开办森林保险的意愿低,很容易造成一个地区内的森林保险产品供给不足,服务质量较差,缺乏降低经营成本和进行产品创新的动力。另外,从试点情况看,浙江省和辽宁省森林保险业务由几家保险公司来共同承保,但由于彼此之间不是市场竞争的关系,所以也很难对当地森林保险市场的发展有大的推动。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森林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具有保险机构数量少、缺乏业务开展经验、基层保险从业人员数量少、承担的经营风险巨大、森林风险分布区域性强、供给主体间竞争不充分等特征。因此,政府对森林保险市场供给主体进行必要的扶持,并以此增加对森林保险的市场供给,规范供给行为,对森林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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