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2008年6月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一文中,又再次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2009年5月,中央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被列为其中六条指导意见的重要一条,要求“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各方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要求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随后,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补贴30%的保费,保险责任可从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虫灾等灾害中选择几种。2009年10月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森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作思路及实施步骤,要求试点地区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森林保险方案,内容应包括参保标的物、灾害责任、保额和费率、风险分散机制、推进森林保险实施的工作策略,以及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森林保险工作中的功能与角色等内容。
在中央制定相关政策的同时,各试点地区也依据各省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化文件,均制订了省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界定了保险责任,针对不同树种、树龄、灾害类型等因地制宜设置险种,并设定了相应的费率和保额,规定了赔偿处理的操作方式,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方式等具体环节的内容与要求,不仅在省级政策层面提供了规范,也为各试点地区森林保险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
在此时期,保险机构与林业部门积极合作,共同推进森林保险工作。2010年,人保财险与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签订了《共同推进森林保险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在森林保险的宣传、培训、承保、查物定损、防灾防损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此后,双方联合印发了森林保险宣传产品,开展了森林保险培训,举办了森林保险座谈会,并在基层合作共建工作上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林业主管部门之间也建立起沟通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森林保险宣导、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等,研究完善森林保险的承保理赔机制,共同开展防灾减损工作等,均有力助推了森林保险的发展。
在中央政策以及各试点省地方相关政策的共同扶持下,在各主要保险机构的积极助推下,中央政森林保险保补贴试点工作以每年增加3个省份的速度稳步推进。2009年,福建、江西和湖南3省投保面积达到2.03亿亩,保费1.2亿元,保险金额达到973.59亿元,各级财政补贴9475.27万元。2010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新增浙江、辽宁和云南3个省份,当年森林保险面积达到5.58亿亩,同比增长174.89%;保费为3.43亿元,同比增长185.83%;提供风险保障2366.58亿元,同比增长143.08%;各级财政补贴为2.77亿元,同比增长192.34%。2011年,试点新增四川、广东和广西3省份,当年森林保险面积为7.69亿亩,保费为6.6亿元,平均每亩保费为0.86元;提供风险保障3216.83亿元,平均每亩保险金额418.31元;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为5.4亿元,补贴比例达到81.82%;全年共完成理赔案件1150起,理赔金额共计1.57亿元,简单赔付率为23.79%。(www.xing528.com)
经过2009—2011年为期三年的试点,我国于2012年正式实施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并快速向全国铺开,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组织体系。其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森林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财政、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财政、保监、林业部门共同制订森林保险方案,完善森林保险制度,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森林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保险推进、管理相关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开展森林保险政策宣传、林业防灾减灾、指导植被恢复等工作,协助保险机构组织承保、查勘定损、联系理赔等工作内容;村民委员会负责推荐村级协保员协助推进所在区域森林保险业务。
2012年,财政部颁布《关于2012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2)80号),提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推广至全国,各地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这标志着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阶段结束,步入正式实施时期。在此时期,有关政策文件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条款和费率、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森林保险制度,促进森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值得说明的是,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明确指出,开展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加大中央财政的森林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在政策引擎的强力驱动下,到2016年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已经扩展到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3家森工集团,共31个实施地区和单位。8年间,森林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保障力度稳步增强,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保障了林农收益,增强了林业融资能力,推动了林业现代化建设进程。截至2016年,承保森林面积20.44亿亩,保额11779.98亿元,保费29.45亿元,分别是2009年的10倍、12倍和24倍;政策性财政补贴26.74亿元,是2009年的27倍;全国平均每亩保额576.37元,其中公益林平均每亩保额564.53元,商品林每亩保额634.67元;保险费率多数处于2‰~4‰之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