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对于减少森林风险发生,分散林业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在林业再生产过程中体现出更为突出的作用和效果。
2.1.4.1 森林保险的生产效应
森林保险的生产效应可以从图2-1中清楚地看到。在无森林保险时,林产品的供给线为S0,其与需求曲线D的交点决定林产品产量为Q0,价格为P0。有森林保险保障后,森林风险导致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就会转移至保险公司,林农在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收入预期不至于下降,从而增加了林农从事林业生产的积极性。此时林产品供给曲线右移至S1的水平,林产品产量由原来的Q0增长到Q1的水平,尽管林产品的价格有所下降,但产量的增速会超过价格下降的速度。不仅生产者从中获利,消费者也获得了林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
图2-1 森林保险的生产效应
Fig.2-1 Production effect of forest insurance
2.1.4.2 森林保险的投资效应
引入森林保险机制后,林业生产和林业投资环境就会得到改善,进而促进林农的投资倾向发生变化。首先,森林保险将大幅增加林地的投入和利用。在无森林保险的长期市场均衡中,质量较高的林地将全部投入到林业生产中,而质量较差的林地将被闲置。但森林保险的提供,使得质量较低的林地的预期赔偿高于所支付保费,提高了林地的经济价值,使用更多的边际林地进行生产将变得有利可图,从而导致林地利用的大幅增加。这意味着未被利用的低质量土地将投入到林业生产中,随之而来的是环境的改善。从这一角度来看,推进森林保险制度,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实现了对林农的支持和保障,更在于强化了森林资源的生态效能,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当发生灾害损失时,森林保险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再生产,防范林业生产中断的风险,林农就会扩大原有的生产规模,追加投资,从而进一步提高林业生产效率。
2.1.4.3 森林保险的收入效应
森林保险的收入效应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森林保险灾后的保险赔付和经济补偿功能可减少林农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收入下降,从而稳定林农的收入;二是在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森林保险下,购买森林保险的林农实现了投入成本的相对减少。在预期收益稳定的情况下,当总保费被低估于总赔款时,森林保险实际上增加了林农的收入。实际上对林农来说,投保森林保险需要支付保费,会减少林农可获得的最大收入,这反过来也降低了林农获得最低收入的可能性,在一定情况下将损失转为收入。因此,森林保险影响着林业净收入的概率分布。从图2-2可以看出,投保了森林保险的收入概率明显高于不投保的收入概率。
图2-2 有(无)森林保险的收入概率分布
Fig.2-2 Income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 with(without)forest insurance
2.1.4.4 森林保险的消费效应
森林保险有着巨大的消费效应。一是森林保险实施后,稳定了林农的收入预期,尤其是灾后补偿增多,林农收入的稳定性增强,相应地消费也会增长,刺激农村消费市场的发育和扩大,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森林保险实施后,林业再生产规模扩大,林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供给量增加,相应地,林产品的价格就会适当下降。这样,消费者就可得到更多价格低廉的农产品,消费者剩余增加,社会总福利得到增加和改进。图2-3说明了森林保险的消费效应。假定林农投保了Q1数量的森林保险,此时,林农承担的边际私人成本(MPC)和所获得的边际私人收益(MPR)相等,消费福利为OAQ1。但投保后,林产品产量增加,森林保险的利益会外溢给广大的消费者,社会边际收益(MSR)大于边际私人收益(MPR),在森林保险的保费得不到补贴的情况下,森林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MPC)会大于边际社会成本(MSC),区域OBQ2为社会获得的消费总福利。(www.xing528.com)
图2-3 森林保险的消费效应
Fig.2-3 Consumption effect of forest insurance
2.1.4.5 森林保险的融资效应
森林保险可以改善林业和林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便于其获得贷款,增强林业的融资能力,降低融资风险,对林业资金的流通起到配套保障作用。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生产规模进一步缩小,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使森林的培育和种植缺乏稳定的资金支持,加之林农普遍缺乏有效地抵押和担保,导致林农不能进行信贷融资以扩大再生产。如果没有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无法通过保险转嫁风险,就会影响金融资金流向林业,不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森林保险的发展改善了林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林业投资回报率,增强了投资主体的信心。同时,保险作为一种资产,自身也可以充当抵押物,也改善了林农的信用状况。更为重要的是,在缺乏有效的分摊机制情况下,林业经济的损失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将转嫁到金融机构,加大农村金融风险,而森林保险制度使得本该由银行承担的贷款风险可通过保险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摊和化解。
2.1.4.6 森林保险的防灾效应
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既可提升林业风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转移并分散风险,又能促进森林防灾、防损能力的提高。森林保险以预防和减少损失发生为目标,因此在保险条款的制定、费率的确定、查勘定损、赔付处理、优惠措施等方面,坚持贯彻“防灾”的原则,把防灾减损工作实施到具体开办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如与林业部门、气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防灾、防损的专业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各种森林自然灾害、病虫鼠害及人为因素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测报和防治,从而降低森林火灾的发生率、病虫害的发病率及其他自然灾害的损失率和死亡率等。这不仅有利于保险经营主体降低赔付率,增加经营利润,从而有进一步降低费率的空间,而且更重要的是减少了森林资源的损失,确保森林良好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2.1.4.7 森林保险的扶贫效应
通过开展森林保险,扶持种植大户在贫困地区流转土地,发展林木种植产业,进而带动贫困村村民参与分红,实现脱贫。在这样的“扶贫思路”下,森林保险探索出一条“产业+扶贫”的道路,在为森林生态资源提供保障的同时,还安排了防灾减损资金用于专项造林工程的启动,既增加了生态资源的数量,也给贫困户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另外,商业型保险公司定期选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护林人员,协助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森林巡护管理工作,以“就业扶贫”的途径支持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因此森林保险这项计划不仅发挥了保障作用,而且还发挥了多方面管理效用,对于完善森林防灾减灾体系,创造就业机会,增加贫困户收入,助力精准扶贫都具有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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